《同乡会章程示本优秀10篇》
为了团结互助、共谋发展,都是同乡的同胞们,我们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同乡会章程来管理制约着。
同乡会章程 1
第一章:宗旨
团结友爱,互助互惠,交流合作,
共同进步,联系乡情,共谋发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宁人在深圳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武宁人深圳同乡会”,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同乡会务必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
第三条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忙,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忙、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同乡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会员务必是工作、生活、居住在深圳的武宁人(包括祖籍武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用心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能够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会员务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用心参加深圳的经济建设,带动武宁人士为改善其在深圳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忙、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用心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用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持续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武宁人在深圳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七)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
(八)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九)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用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推荐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分享信息,得到本会的帮忙。
(五)向同乡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请求本会有效的答复和帮忙。
(六)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能够声明保留及提出推荐。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在同乡会网站上发表信息和交流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第九条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同乡会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务必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一条同乡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秘书2名;理事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会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二条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会一次,若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三条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深圳,热爱武宁,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四条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五章:同乡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务必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七条: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务必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同乡情、事业心和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同乡会的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理解社会和老乡的捐赠和赞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费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讯录、网站建设及维护。
(二)捐助老乡在深圳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状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理解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二十条: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同乡会理解当地有关部门监督,也欢迎其他同乡会及家乡政府指导。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能够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同乡会理事会。
章总则 2
第一条为加强XX老乡在珠三角与东莞的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广东XX同乡会,简称“XX同乡会”。
第三条本会是一个非政治性社团组织,是由在广东的XX人自愿发起成立。
第四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公正公开。
章 协会工作人员 3
第十四条 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协会事业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均不是终身制,经多数会员决定可以改选或连任。
同乡会章程 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xx同乡会(乡音不改)。
第2条 本会宗旨: 凝聚力量,维护同乡间亲密联系、加强感情促进友谊;提供条件培养个成员的个体能力;加强会员的相互合作、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不断宣传xx、发展xx文化。为建立补充大学生活不足的健康机制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会员
第3条 凡属于xx大学的xx学子、认同组织的均可申请入会。非我同校的同乡、但热心支持帮助我会者、可聘请为我会赞成会员。
第4条 会员必须遵守会则、服从各种决议;同时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和批评权,参加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第5条 会员有自动缴纳会费、赞助事业等义务;同乡会不以牟利为目的。
第6条 一年没交纳会费且未与组织联系者将示为自动退会。
第7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规定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経理事会议决、限制其会员权利或开除会籍。
第8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个人向组织提出申请,有组织确定其资格,并缴纳会员会后,正式成为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9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长主持工作。
第10条 同乡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同乡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出候选人,由会长、副会长投票通过。
第11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财务管理处、网络信息联络处、干事处。
四个常务机构的职责:
干事处:为最高的执行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各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负责协调会长工作,负责日常会务,负责主持各大活动、会议,组织各种活动,以及各项形式的公益活动,如学术研讨交流会,团体购票等。
网络信息联络处:负责消息的'发部,与会员联络,同时负责网络安全、网站制作、网页设计、关于网络方面的技术与咨询。
财务管理处:为本会的经济往来作好财务方面的管理、核算、工作与监督。
第四章 会 务
第12条:本会业务:学术交流会(乡音不改),返乡会(殊途同归)。。。。。
第五章 资 产
第13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14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15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由会计专业同学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 程
第16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17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20条 本章程经xxx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2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大学xx同乡会。
章 机构设置 5
一。三和同乡会由本院各班及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乡会委员会又该同乡会会员
大会选举产生;各分会负责人可以由各分会会议选举或由同乡会委员会直接任命
产生;同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半年。
二。院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亦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三。 院同乡委员会选举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差额选举
产生,充分体现会员选举人的意志,被选举人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半数方能当选,并报
院党委审核批准。
四。 同学同乡总会,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办公室和秘书
长各一名。院同乡会设顾问、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正副会长。有学生干部竞聘,经
学院考核任命后方可行使职权;各分会干事由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职。
五。 本会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 热爱家乡,热心为同乡
服务,为师生的各项利益服务。
六。 本会会员必须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本同乡会的名义, 进行任何违法、违纪违背
社会公德等活动。
七。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同乡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对同乡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的监督权;
(五)对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同乡会组织帮助解决;
(七)入会自愿,退会时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同乡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同乡会的任务;
(四)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相互帮助,增进团结,热心桑梓,无私奉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通过后予以除名:
1、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3、 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
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6
第八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缺席时,由
会长在副秘书长中推选代秘书长。
章 会员 7
第六条 居住、生活、学习在同一个地方的老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的,可以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深圳的经济建设,带动z人士为改善其在深圳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协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同乡会的正常权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及培训。
(二)在协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分享信息,得到协会的帮助。
(五)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助。
(六)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拥有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环境!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同乡会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同乡会全称为“青岛康城同乡会”
第二条本同乡会由大朱毛籍人士在青岛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朱毛籍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忙,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青岛、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同乡会理解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青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透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五)广泛联系大朱毛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六)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带给协调服务;
(七)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八)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九)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朱毛籍在青岛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青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推荐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透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潜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第二十二条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状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务必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同乡会经费务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务必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理解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务必理解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务必理解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透过。
第三十六条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透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透过。
第三十八条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同乡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透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 同乡会工作范围职责 9
第一节同乡会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团委和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三和学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每
学期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同乡委员会会意和各分会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和检查各分会的工作,并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汇报;反映情况,努力开眼我院同乡总会新局面,做好党的助手。
(二)、抓好同乡总会的组织建设,丰富同乡会的组织生活,健全同乡会的各项制度,教育会
员履行会员的义务,保证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发展新会员和超龄会员离会的工作;组织会员学习党的知识,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会员,配合党组织做好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抓好各级会员的培训;协调好同乡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流的平台。
(三)、抓好同乡会的宣传工作,发现典型,组织评选、总结宣传、表彰好人好事,树立楷模。
(四)、组织对会员思想状况的调查,分析核对同乡会工作的总结、研究;组织开展‘争优创
优’活动,抓好评选和表举会员和优秀干事,优秀领导的工作。
(五)、完成院党委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同乡会各职务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顾问
1、围绕同乡会运行有关的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同乡会运行决策提出建议与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同乡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和主持同乡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同乡会例会,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听取各同乡分会的工作汇报,检查, 监督同乡各部门,各分会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总会
1、根据同乡工作职责,协同顾问工作,做好顾问的得力助手。
2、认真抓好陕西,甘肃,联合,各分会的工作。
3、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
4、认真完成顾问和委员会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三)。副会长
1、统筹,协调和落实同乡会的日常工作,并将及时向顾问,总会汇报。
2、协助顾问,总会的工作,做好其得力助手。
3、根据同乡会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院会员的工作,协调各会的工作,使各分会的
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同乡顺利的完成各项工作。
4、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完善同乡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5、总回,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保证同乡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6、根据总会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各分会执行,同时做好每天值班
人员的安排。
(四)。 办公室主任
1、管理本会各类公务,并对办公室各类公务进行定期清查和整理。
2、负责办公室内部的管理和日常事物。
3、协助顾问、会长、副会长,起草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始或修订草案。
4、监督其他分会,依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协会会员进行考核。
5、协助总会处理当日事务。
(五)。秘书长
1、全面负责协会的各项会议的各项联系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2、起草、印发协会各类工作文件、通知,起草各类报告,整理、建立协会档案。
章 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10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其它收入。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协会经费属于XXX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协会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加强和同乡之间的联系,让同乡人了解具体生活情况;
(二)组织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
(三)帮助同乡的人排忧解难;
(五)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同乡会在城市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同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七)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八)根据老乡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