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模项目保密合同(热门3篇)》
车模项目保密合同(精选3篇)
车模项目保密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具有技术水准及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精益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工程景观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设计工程名称:
2、设计工程地点:
3、设计工程面积:
4、设计工程范围: (景观设计效果图和施工图及包房室内装修设计)
二、设计程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按套内建筑面积 M2X 元/M2计取,设计费总计 元。
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与乙方方案设计定金为总设计费的 %,即 元。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和甲方初步交流后在三天内,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由甲方审阅。
4、在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图并支付效果图设计费即总设计费的 % 元后,乙方在 天内完成效果图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图,整体鸟瞰图图,局部效果图等。
5、在甲方确认效果图并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即总设计费的 % 元后乙方在 天后完成施工图设计。甲方确认后在索取图纸时,须支付尾款,即设计费的 %元。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2个区域以上的效果图应事先说明,并应于方案设计前付清效果图成本费(效果图 元/张)。现甲方要求绘制 部位效果图 张,总计元。
7、施工图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并由乙方盖好公司公章装订成册后,效果图、施工图才算正式生效。否则应为无效,乙方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
8、整个工程项目乙方只出一个方案,如甲方要追加第二套或以上的参考方案需另支付设计费。参考方案的设计费乙方可优惠收取。
9、其它约定: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变更,引起设计修改,须另付修改费。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事先经甲乙双方已确认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的,乙方可酌情收取工作量相应的设计费。
4、对未经甲方确认的,或未付清设计费的图纸均不能外带。
5、施工中,甲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即表明甲方放弃对乙方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乙方也不再对甲方的设计负责。
6、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按设计费双倍收取违约金。
7、负责承担要求设计师外出考察或选料时所需的出差费用。
8、凡甲方在设计图纸上签字或付清全部设计费后三天内未提出异议者均作为甲方对设计图纸的签收和确认。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3、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设计订金。
4、乙方负责向甲方施工时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四、其它:
1、本合同中所称景观设计系艺术性的“形”的设计,而不含原有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及其构造变更后的加固和技术措施。若业主需要应另行委托设计。
2、在实施前甲方或施工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要求为准,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行施工的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3、如本设计项目非我公司施工的,由于甲方所请施工公司或施工队不理解图纸而需乙方多次到施工现场的,市区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元/次的外出费,市区外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次的外出费,甲方承担交通费及旅差费。
4、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的建意及要求,乙方有权不予采纳,如甲方要求乙方强制采纳设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名称(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
电话: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
电话:
车模项目保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本协议是由于甲方与乙方合作,签署 车模项目合作协议,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的供应商。为了满足该项目生产需求,甲方将向乙方提供非公开的及专有的信息。为帮助保存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双方在此协议如下:
1.“保密信息”应指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该等信息与甲方和/或其他关联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业务活动有关,包括经营信息(如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等)、公司名称、项目名称、人员名称、地点、日期、投资数额、模型或生产计划等。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或未标明保密的数据和信息、口头或可视披露的数据、被披露的技术、材料或样品、从检查或检测该等材料或样品中取得的任何信息或知识、绘图、照片、文件、磁带、规格或有关履行或设计型文件、或任何形式商业信息或数据。
2.乙方同意其将尽最大努力保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保密信息不应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且应自收到之日起严格保密叁年。乙方收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只得由乙方为了履行项目任务的目的使用,并且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乙方同意保密信息只得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披露给乙方的雇员。
3.如果甲方提供样品,乙方不得对样品或样品的任何性能评估结果进行反向工程、出售、给予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外。
4.如果乙方向其代表或在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必须促使该等代表及第三方:
(1)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
(2)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5.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或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必须返还或根据甲方的要求销毁,并促使其代表及第三方信息接受者返还或根据甲方的要求销毁,所有收到的保密信息及任何样品,并不得保留副本。
6.双方之间因本协议、对本协议的违反、本协议的终止或有效性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对本协议的违反、本协议的终止或有效性相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主张,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应通过位于中国南宁市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壹式叁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姓名: 姓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车模项目保密合同 篇3
一、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4、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二、合同成立就有效吗?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合同的解释方法的适用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可以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去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合同的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所以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去促成合同生效。
2、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不成立往往只产生民事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看,无效合同一般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国家不能主动干预合同的成立。
三、代理合同与其他类别合同的区别
1、销售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销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
而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看是买断关系,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代理与经销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
经销的双方是买卖关系,销售代理的双方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
经销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销售代理与经纪的区别
经纪关系是指:中间商提供订约机会,并协助合同的签订,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付给中间商佣金为报酬,经纪与代理有如下几点区别:
服务对象不同。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极为广泛,而销售代理商只为一个或几个委托方进行与销售有关的服务。
行为的名义不同,经纪人虽为委托人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但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法律效果归于经纪人身上。
享有的权利不同。由于经纪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交易双方媒介,他不具体代表任何一方,即经纪人一般没有代为订约的权力。销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一般是缔约代理商,拥有代替被代理人订合同的权力。
服务的范围不同。销售代理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销售代理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一些服务,如货运、仓储、报关等。而经纪人服务范围则比较广泛。
与委托人的关系的持续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关系,它与被代理方的关系是长久的、持续性。经纪人则于特定市场,为一般商号临时为一定商号作媒介,经纪人与委托方的关系较为短暂。
3、销售代理与代销的区别
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
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
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
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
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
4、销售代理与销售代表的区别
销售代表一般由厂家直接指定,其功能与销售代理商有些类似,但是销售代表只是协助厂家进行销售事务,无期限的约定,厂家可随时解除与销售代表的合作关系,因此厂家与销售代表的关系并不紧密,销售代表通常不为厂商收帐,不承担储运功能正因为销售代表与委托厂家关系松散,特别是由于销售代表承担的功能有限,或是由于其同时代表许多厂家,甚至是竞争性厂家,因此一般的厂家都不愿给销售代表以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