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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案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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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案(通用3篇)

购销合同案 篇1

购苗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苗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购买工程所需苗木的具体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购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款

1、各品种、各规格苗木均经甲乙双方现场选定标记为准(详见合同后附苗木采购清单);

2、苗木采购清单及甲方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作甲方验收标准。

3、苗木交付地点:市路号甲方指定地点。

二、双方工作

1、乙方工作:

(1)在合同期间甲方所选定标记的苗木,乙方不能中途调换或售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如期、如质、如量按第一条约定的附表中的数量起苗、包扎、装车。

(3)乙方委派为本合同的执行代表。

(4)乙方提供的苗木应符合标准做好起苗、包装、运输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苗木的成活率。

(5)苗木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安全及苗木损伤一切风险,普通苗木正常外皮磨损,小枝叶折裂等除外。

2、甲方工作:

(1)甲方委派为本合同的执行代表,负责现场监督乙方操作全过程。

(2)甲方按合同如期如量支付货款。

三、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付清合同总价款(含运费及税金):人民币元整(¥元)。

2、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于年月日起按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苗日期安排要求分时间分品种包装好装车,货款付清货物才能发出。

3、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同时将发票(将苗木费及苗木运费一同开具苗木发票)足额提供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供货的,逾期每日按甲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以传真的方式订立合同。本合同未言明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应条款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购销合同案 篇2

地质

依照《民法典》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执行。

本合同共_______页第_______页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号

需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供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订货单位: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供货单位: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结算单位: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结算单位: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结算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结算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结算方式:________

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购销合同案 篇3

1992年1月14日,杭*富阳洗涤机械厂(下称富*厂)与仙居县中医院(下称中医院)签订了一份工业洗涤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富*厂向中医院提供FX30型洗衣机和FX20型脱水机各一台,总计货款11500元,运费由供方承担,货到验收后付清货款。合同还对产品质量作了规定。同月29日,富*厂将货送到中医院。经中医院验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收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产品作降价处理,两台设备以6500元卖给中医院。

当日,中医院向富*厂付款6500元,从此,钱货两清,合同履行完毕。 令中医院做梦也没想到,1994年6月24日,中医院收到富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富*厂告中医院的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富*厂把中医院告到富阳市人民法院,要中医院偿付余欠货款5000元、运费10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中医院认为,当时因富*厂的两台设备出现锈迹,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讲好降价处理,以6500元成交,钱货两清,并没有欠富*厂货款和运费。事实清楚,真理在手,相信富阳市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所以没有请律师。结果出于中医院的意料,富阳人民法院作出(1994)富金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认定中医院收货调试正常后未将货款如数支付给富*厂,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中医院给付富*厂货款5000元和运费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2年1月19日起至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由中医院负担。中医院完全败诉。 中医院对富阳市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决心无论官司打到哪里,一定要讨回公道。中医院聘请应*峰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杭州中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在杭州中院的庭审中,应*峰律师提出应撤销原判、驳回富*厂的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富*厂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应予驳回。从1992年1月29日上诉人收货付款至1994年6月24日的近二年半时间里,被上诉人富*厂从未向中医院提出异议、从未向中医院催讨过货款,其请求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司法保护。被上诉人富*厂辩称多次上门催讨过,缺乏证据。原判没有驳回富*厂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应予撤销。

二、原判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规定,竟判决中医院给付富*厂运费100元,于法不符,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一边认定富*厂与中医院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一边又违背合同中“运费由供方承担”的规定,判决运费由需方中医院承担。《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富阳法院的判决明显与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

三、富阳法院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中医院的住所地是仙居,合同履行地也是仙居(因富*厂送货到仙居),因此,本案应由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富阳法院无权管辖。富阳法院对本案行使了管辖权,显属程序违法。 1995年1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杭经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富*厂事隔二年半时间才提起诉讼,缺乏在此期间催讨欠款的事实依据,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故中医院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富阳人民法院(1994)富金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富阳洗涤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5元,由杭*富阳洗涤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