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实用32篇)》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通用3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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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4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5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6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7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8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9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0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1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3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4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5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6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7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8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9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0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1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3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4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5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6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7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8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9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0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1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⑶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⑶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⑺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⑼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⑽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会决议;⑶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⑺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⑼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年xx月xx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
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的请示》(德农商银〔x5〕47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相应内容,核准修改后的《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行派员持本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分局
x年5月18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______名,副理事长______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国内合资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___________(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约定,不超过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______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类型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________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5
____工商局: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6
为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7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公司于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x年xx月xx日
x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9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类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要了解相关的知识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0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1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2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行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
方式认缴额
(万___________元)出资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______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______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请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清算时浮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4
xx市瓯海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收悉。根据区政府温瓯政办抄〔〕791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2500万元。
二、同意修改你公司章程。
特此批复。
xx市瓯海区财政局
xx年10月23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6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销售;
物业管理;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__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其中:
(1)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2)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3)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备至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8、提案权。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7
公司章程条款根据是否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0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身份证: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贵局给予帮助!
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1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届不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______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页数多的快双明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7、
股东: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英译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缩写CNTC。
第三条公司宗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
第五条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邮政编码100052。
第二章注册资金
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对烟草基层工商企业进行领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第八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第九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第十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可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权限在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四条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4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2、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含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七、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八、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2、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十、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十三、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6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7
所谓“法人”,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也就是“法定的人”的意思,是虚拟的人,不是真的人。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
法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x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西双版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洪市路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路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8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x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29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
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1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3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