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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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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法律援助制度9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 篇1

关键词:法律援助;变化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5-02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以及国家对民生的重视和加强,迫切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各级应当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以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一、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较低,农村贫困人口仍然存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他群体发生纠纷,大部分当事人因付不起律师费用,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的就倚仗权势、恃强凌弱,有的甚至采取无休止的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在新形势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予以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不仅能起到为政府分忧,而且也是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具体行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解决请不起律师的贫困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面对这一现实,在困难农民发生纠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使他们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

二、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变化与发展

新形势下农村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大多是土地流转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家农业税的取消、耕地补偿制度的建立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逐步提高。由于地少人多,分配不均等因素,特别是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土地被别人耕种的返乡农民工要求要回土地的增多,出现了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农村诉讼的“重头戏”,并呈上升趋势。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容忽视,有常年递增的态势。近几年,农村的道路发展较快,特别是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的出行条件已大为改观。随着农村交通工具的激增,加上农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事故发生频繁。同时,由于农村“黑车”和农用车较多,不参加保险比例较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群众为支付治疗费用不得不倾家荡产,一贫如洗。另外,大批农民工返乡后大多从事建筑行业,尽管在工作中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但为了养家糊口,他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去工作,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索赔工作也就难上加难。

3.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积欠增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尽管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发生事故推脱责任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家庭作坊式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如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小企业要么推脱,要么就是不再聘用。这就致使农民工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明知不签劳动合同带来的后果,但要找份工作又不容易,往往是硬撑着干下去,可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又很难处理。

三、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维权成本增高。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民间调解和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不愿意诉诸法律程序。其中仲裁、诉讼环节多,维权成本高是农民厌诉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了律师费,但农民自己还是要交纳诉讼费。此外,为了收集证据材料,可能要到国土、房屋管理、工商等行政机关查询资料,交纳查询费,为了调查取证,农民也可能要进行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各种鉴定。这些费用,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少的费用。由于交不起相关费用,导致案件无法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

2.人员经费不足。虽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2]。对一些法律援助经费无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惠及更多受援人,只好降低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3.社会知晓率不高。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了法律援助进农村、进企业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年活动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农村自然村庄分布较散,交通条件较差,农民获得法律援助信息的渠道不通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担心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导致法律援助需求增加,经费和人手难以应付,在宣传工作上患得患失,造成农村总体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水平仍然偏低。

四、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调解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农民和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围堵马路、越级上访甚至以死相逼等非理性的方式维权。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其权益能否及时实现,直接影响其生活状况。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即凡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农民受自身法律意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遇到纠纷后往往更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圈子内寻求帮助。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直接参与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员生活在本地,熟悉农民的语言,了解本地的习惯和传统规则,善于与农民沟通,容易获得农民的信赖。而基层司法所覆盖面广,深入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调解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3]。

2.强化制度保障。经费短缺、人手紧张,已经严重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争取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律师办案补贴;二是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采取精神嘉奖的办法,增加社会律师的知名度,为其赢得社会声誉;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吸收从事或具有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和基层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等途径来壮大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3.加强协调配合。法律援助的实施不仅仅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事情,法律援助在宣传、调查取证、开展调解工作等方面都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维权部门的协调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与劳动、建设、交警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3];三是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内部“大法援”工作协调机制。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制度配套、资源共享;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深入开展和老龄委、妇联、工会、残联等社团维权组织的联系,形成对特殊群体的服务联动机制。

4.扩大社会覆盖面。为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和农民工,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不断提高农民和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一是联合相关维权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优势。健全在各镇街区依托司法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把法律援助延伸到群众身边。二是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具有公益事业的特性,制作动态的公益广告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制作平面公益广告在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农民工集中出入的地点张贴。三是在农民工容易汇聚的部门或区域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四是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注意运用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秀萍。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管理探析[J].中国司法杂志社,2012,(7):27-28.

[2] 崔兆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司法行政研究,2011,(1):32-33.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2

[关键词]法律援助 律师素质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43-01

前言

近年来,我国法律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法律援助的发展速度却没有跟得法律事业的脚步。长期以来,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足,提供的政策支持不够,导致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多,在加之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足,这使得很多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却无法走这条道路,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为此,本文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对法律援助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1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分析

1.1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扶持政策不足

法律援助是指在当事人无法获得律师协助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律师来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仲裁的一种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为缓慢,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少之又少,而且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很让人堪忧。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就会进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分析近年来法律援助的数据我们可知,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人们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支持,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的难度一直很大。

除此之外,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个别地区甚至根本没有为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资金。近些年的数据表明:我国还有21.52%的乡、镇地区和11.35%的城市没有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而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又连年增加,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的重视不足将对法律援助事业造成严重的影响。

1.2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难度大

由于申请法律的群体以弱势群体为主,这些人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普遍没有法律知识,一旦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难以进行维权,为此,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就显得极为重要。然而,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众多,这让很多人堆法律援助望而却步。按照以往标准,要申请法律援助首先要当事人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再由办公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再进入审批阶段、对接阶段等。这些繁杂的程序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群体还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一些群体性的维权案件,审批手续更是繁杂,如果按照以往的审批渠道,往往要数个月才能审批下来。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适当的放宽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拓宽渠道来提高法律援助的申请效率,针对群体性维权案件这种特殊的案件要采取绿色通道来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1.3法律援助信息化程度不高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极为重要,而最有效的宣传方案就是进行法律援助信息化,通过网络平台来加大宣传力度。然而,限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进程滞后,服务方式单一。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虽然逐步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但宣传深度不够,覆盖范围不广,法律援助服务网站的点击率和“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的使用率并不高,导致前期投入的大量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法律援助仍然依赖传统服务方式。信息化的公共服务无法得到更广层面的实施,大部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作用、意义以及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的了解仍很缺乏。传统的服务手段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了很大资源浪费,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着重发展信息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整体提高服务效率。

2整体提升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方案

2.1扩充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整体水平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只有律师的专业水平够高,才能让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实处。为此,法律援助部门应该定期对旗下的律师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达到要求,在进行律师筛选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优中选优,切不可敷衍了事。对于一些法律援助队伍人数不足的地区,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扩充律师队伍,投入更多的扶持资金,加大对于法律援助行业的建设力度,从而让更多人受益。

2.2降低法律援助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的手续

上文说到,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不高,其很可能对于一些复杂的申请文件束手无策。考虑到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就应该降低审批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来切实的为广大人民服务。对于家庭贫困的审批程序,有关部门不应该墨守成规,非要等到正规的贫困证明下发之后再进行下一程序,而应该懂得变通,对于一些家庭贫困十分明显的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对接服务,至于审查手续可以事后补办。另外,由于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众多,接待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缺少的手续,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除此之外,手续的审批速度一定要提高,尽量做到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接。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2.3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来说,“法律援助”是一个陌生的词,他们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法律援助行业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知识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援助。信息化的宣传手段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站的建设力度,加大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宣传力度,定期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来让更多人了解、认识法律援助。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可以采用派发宣传手册、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的服务,政府的服务人员要加大对此的重视程度,积极拓宽宣传渠道,整体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做到知法、懂法。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 篇3

【关键词】中国 日本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责任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成功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与法律援助体系已更加成熟的日本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分析二者的差距对明确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未来完善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上确定将刑事法律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的时间不同

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重大调整,打破了以往律师不可介入侦查程序的。然而,此处介入侦查程序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延续到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出台实施才得以定论。根据新刑诉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以真正“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与中国相比,日本早在2004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认识到了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局限性,从而对国选辩护人制度进行了扩充,将国选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日本著名学者田宫裕教授认为在日本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辩护是“决定现行法生存死亡的核心点”,足以证明日本学者对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重视。日本在侦查中实施国选辩护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的范围限于“必要的辩护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选任国选辩护人必须提出财力申报书。第三,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职权制定辩护人。第四,国选辩护人只能在律师中产生。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法律援助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同

以中国江苏省为例,江苏省2006年11月~12月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12630件,其中刑事案件4978件,占案件总数的39.4%;2008年11月~12月全省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9732件,其中刑事案件5653件,占案件总数的14.2%;2010年11月~12月全省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569件,其中刑事案件797件,占案件总数的5.1%。分析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江苏省每年11月~12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法律援助总量中的比重在逐年递减。至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江苏省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较为发达的经济实力,刑事法律援助的状况尚且如此,那么在广大西部地区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1999年日本第一审刑事案件中有三分之二的被告人使用国选辩护人制度[3]。2007年地方裁判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有四分之三的当事人选择了国选辩护人。在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中,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向于选择国选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究其原因,日本刑事辩护的普遍性问题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改善,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钱”和“人”都被逐步解决。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刑事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预算。在2000年以前,由于日本极为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在全国203个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支部管辖区域的市町城中,根本没有律师或者只有1名律师的0~1地区并不少见,而且日本的律师大都集中于东京、大阪等大城市。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日本打破了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限制,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刑事辩护的普遍性与有效性都得到了很大改善。

三、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与义务主体不同

国际社会一般都认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理应以其财政支出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开展。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却逐渐演变成了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让律师承担了大部分法律援助的义务。一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避免政府强行摊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占用本所优秀律师资源,便委派那些执业年限较短或资历较浅的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甚至有些律师通过缴纳金钱的方法代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而在日本,律师通过律师联合会与律师协会,形成了希望制、轮流制及希望轮流制这三种选任方法。其中希望制与轮流制体现了尊重辩护人的选择;而轮流制与希望轮流制则有效避开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选择知名的优秀律师进行辩护的问题。国家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绝对责任主体,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实力为这三种选任方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障。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实践方面与责任认识方面都与法律援助制度已近趋完备的日本仍存在一定差距。正视这些缺陷与不足,有助于在日后的发展中对症下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日]西原春夫,李东海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东京:日本国成文堂,1997.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篇4

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援助宣传由对上宣传向对下宣传转变,由单一媒体宣传向媒体宣传与行政宣传相结合转变,由一般形式向深入形式转变,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5

第一节 关于加强规范性的基本方法

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规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大多强调采用订立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如:杨钰明等在《法制与社会》上发表的《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和“确认高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①;邹友宁在《教学实践》上发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个通行的标准”②;刘振红在《中国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过相关立法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保障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国家应通过有关法律使其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类公函。”③

笔者看来,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困难。首先,无论从主体还是资金来看,我国法律援助资源都是较为紧缺的,只能将资源优先提供给需求最急迫的领域,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势必需要开展配套的工作,也势必牵涉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源,而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其次,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参与主体为在校师生,只能对外开展兼职工作,冒然展开相关立法规范其运作,势必给学校带来新的负担,其间利弊非短期可计较。

但笔者并非不赞同立法,而是认为应当“缓缓图之”,设立双重机制:

首先是立法机制。利用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的规范,建立对外开展诉讼等具有较高专业性且影响较大服务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审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对该类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登记并公告,赋予其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

其次是非立法机制。对未能达到上条标准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则交由高校管理,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也不享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该类法律援助组织主要从事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双重机制的设立,有助于激励优秀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建立良性的发展导向,便于公众区分,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关于加强规范性的责任主体

对于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还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无疑问,国家应当附有责任来规范其各方面的运作。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间法律援助部分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纳入其中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范围、援助程序、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一般性规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责任。无论从物质保障、资金拨给、专业支持还是协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育之间的关系,高校都能发挥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而高校所应当发挥的责任,除了上述的四项内容外,还应当包含督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自我完善。

第三节 立法机制中加强规范性的应有内容

自2001年宫晓冰编著《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来,对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随后延伸至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之上,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援助规范体系日渐完善的必然趋势,在法律援助法最终出台前,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节所述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制订过渡性规范。该过渡规范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及其人员开展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为目的。

一、援助对象的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订立过渡性规范的首要问题,即具备何种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应当满足“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⑤的条件,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经济贫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并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笔者认为采用社会弱势群体更加恰当。所谓“社会弱势群体”,并非仅指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根据目前比较流行的国际社会政策界对其的界定,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阻碍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⑥对其简单归纳,即:经济贫困,或者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伤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社会群体。权利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所谓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质保障,即根据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当今的美国华人,大多数人在经济上并不贫困,但因受到主流社会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众的平等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援助对象的具体界定方面应当多方面考虑:

通常认为援助对象应当满足经济、案情的条件。经济上的条件指的是: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是公民成为受援对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这里应当注意我国的区域生活消费的水平差异较大,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标准的设计不应笼统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加以制订。案情上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确实需要法律帮助。如果却以本身不存在或毫无实现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必须就案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资源原本就比较稀缺。

但除上述两项条件之外还存在特殊情况,即特殊对象,在此参照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4条“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笔者认为在制定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过渡性规范时,应当将特殊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对身体、精神、文化等方面处于艰难无助状态的人纳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领域。

二、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其他种类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同。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根据本章第一节关于立法机制的描述,势必需要加强对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一)关于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参照第三章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实例,不难发现,无论其模式如何,较为成功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者方能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法科学生观念中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巩固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学生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资格界定,应当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审核标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这样规定就意味着能够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援助主体应至少是本科四年级。是否大二大三年级就不能从事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了呢?事实上,一些优秀的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尽管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应对一般的小额民事纠纷已经绰绰有余。笔者认为,由于标准另行制定和实施的成本过高,完全可以实现优秀个例通过自行开展的公民开展诉讼服务。只不过相关责任只能自行承担。而以司法考试为标准,事实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够结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如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时还能延长运转周期,有利于援助组织的稳定发展。

(二)关于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应当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登记和撤销登记三个部分。

注册登记、年度登记均需对其实际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持续对社会公众提供稳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衡量,应当主要从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来综合体现。人事情况,主要审查指援助组织的高层人员的稳定性、法律顾问与学生的比例、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比例等。同时为了避免人浮于事,仅仅从名义上达到了相关比例和数据,因此对于办案数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对个人最低办案数量、人均办案数量、总体最低办案数量进行限制。变更登记主要是就其人事变动、地址迁移、信息调整等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在注册登记时应当着重对其内部制度建设、人事情况进行审查,在年度登记时应当就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综合审查。倘若申请注册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登记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相关资格。

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双重登记,合法相关证照,并且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从而实现对立法机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时监督。

三、援助范围的界定

根据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阐述,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仅就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服务,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纠纷的权利不对等性、行政法律纠纷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诉讼服务应当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针对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谨慎对待,因为这两类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和更强的外界压力,风险过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相比执业律师仍然具有实务经验缺乏、专业程度较浅的短板,因此在范围限定上,应当有所限额。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应当区分对待,对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开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发适用所在地区的一般标准,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决定,对于超出一般标准,但援助组织认为确实应当援助的,由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决定。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发现可以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则指派给相应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书面格式填写书面材料,若申请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无法准备书面申请时,可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人员代为准备申请书,并订立相应的协议和提供人身份证明。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经济情况证明、案件情况证明等。

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设计,还应包括申请的拒绝与异议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则性的规定了援助对象、范围、条件之后,往往又专门对拒绝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此,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订立也应继承这一立法习惯,通过概括法和否定列举法的条款更好地对援助的范围和申请时具体实务操作进行确定。异议程序,则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主要包括异议时效、异议决定机构等。异议时效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诉讼时效,建议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10日。异议决定机构方面,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拒绝提出的异议的决定机构应当为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异议的决定机关为确定该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门。

五、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实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辩护。尽管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尚不能普遍从事刑事诉讼,但是随着今后的发展,尤其是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其规范性从而促进其发展之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开展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院在确定指定辩护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时,应当遵循以地域管辖为主、承办案件的援助组织与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从而便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人员就近调查就近参与诉讼。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将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情况。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作为多元化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一元,当出现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过多,负荷过重时,理应发挥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分担压力。当然,这种分配,也必须经过援助申请者的同意许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组织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请人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援助人员实施援助,与受援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援助所指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三)法律援助的撤销

按照各国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规定,援助组织均有权作出撤销决定,但应对其作出严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实施过程中,援助组织发现原援助决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请人情况而发生错误,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协议履行义务,或申请人经济状况好转等情况,但发现以上情况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及时向援助组织报告的义务,不得自行拒绝或终止援助,只有建议权;其次,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受援人违反相关援助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或以欺诈手段获取法律援助或在进行法律程序时作出不恰当行为的,可随时提出撤销援助的建议或决定。一旦发生援助撤销,则根据援助组织与受援人的协商,或为承办人员从案件中退出,或为继续办理,但由当事人支付所有的办案费用并且比照律师收费标准付费。

(四)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援助的监督主要指对援助人员具体案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人员案件办理的一般过程、当事人的情况变化设计可能撤销援助或更换承办人员的情况、援助人员对有关诉讼项目的增加及费用扩大的情况、法律援助结果以及工作态度反馈等情况的监督。监督主体分为援助组织及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方式可以分为:①援助人员向援助组织定期履行报告义务;②援助组织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汇报;③接受受援人的随时报告。

(五)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少量的社会捐助。参照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通过注册登记并享有一定权利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其资金来源也将与之具有相似的结构。关于费用支付,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实践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结的方式,这也符合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习惯,同时便于资金的及时流转。(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杨钰明等,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8(下)

② 邹友宁,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J],教学实践,2009-10

③ 刘振红,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3,第3期

⑤ 具体请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的内容

⑥ 万闻华,NGO社会支持的公共是政策分析:以弱势群体为论域[J],中国行政管理,2004,第3期

法律援助的好处与坏处 篇6

[关键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 现状 问题 建议

一、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一)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初具规模

基本形成了以县、乡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和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奠定了法律援助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基础。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基层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实现了省市政府确定的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及工作职责、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请程序、经济困难标准等,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指派、质量评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实现了门前有牌子、接待有场所、受案有流程、墙上有显示、咨询有记录、办案有卷宗、质量有标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实在的步伐。

(四)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统筹部署,整体规划,着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有了显著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

(五)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显著增强

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体制尚未理顺,中心级别未确定

一是认识不清,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和部门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是司法局的职责,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内设机构。二是人员太少,责任心有待提高。目前,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

(二)经费保障水平低,办案经费缺口大

目前,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法律援助机构设施薄弱,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

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调解室。特别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难以按照国家司法部的要求按期完成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的任务。

(四)法律援助工作合力尚未形成,协调援助机制亟待加强

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还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又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基层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及时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编制、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调整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补助标准

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着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应考虑把全县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是便民服务接待大厅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基层政权建设、规划选址,尽快落实司法行政业务用房项目,加快建设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统一配备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把国家司法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建设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项目,切实加快全县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y建设步伐。

(四)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财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重要使命和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团体及组织应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全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帮的帮,尽心竭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 篇7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条文变化: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为了便于区分“新三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变化的内容分析及价值解读:

由上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还是进行比较大篇幅的改动与完善。主要体现在:

1、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权扩大,由单向变为双向。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权仅赋予了人民法院被动型启动,而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被动启动权,还赋予了被援助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申请权,只要被援助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申请,就有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这是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说明我们的法律更加人性化,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亦在不断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犯罪分子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与律师的有效帮助,这是我国刑事立法重视人权的价值彰显。另外这种双向程序启动权亦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与保障,避免其本应享受的法律援助权利被剥夺和架空,增强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从立法技术上来说亦是一大进步。因而不管从立法理念还是修法技术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的程序双向启动权设置都是一大进步和改良,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彰显。

2、法律援助指定机关的范围由单一化扩大为法院、检察和公安等主要公安司法机关。修改前的刑诉法对法律援助指定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但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保留了法院的指定权,还赋予了公安、检察部门的指定权。笔者以为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立法自身的内在逻辑衔接来看,既然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则必然涉及在在侦查阶段,不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还当授权或课以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未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制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来说,检察机关作为与监督合一的法律机关,在我国不仅仅具有对犯罪进行公诉的职权,还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与义务。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定位与职能是宪法所赋予和加以保障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法院、公安机关既未为其指定援助律师当事人亦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监督法律得以被正确实施,即及时指定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让其沐泽法律的阳光。

3、法律援助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上由被告人向前延伸扩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身体障碍上不仅包括了原有的盲聋哑人,还涵盖了精神病人。修改前的刑诉法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在阶段的被告人,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将其前伸至犯罪嫌疑人,即赋予法律援助对象在侦查阶段、阶段就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来自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有利于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获得来自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以收取对自己有力的证据等,显然是刑诉法强化人权保护立法理念的运用结果和要求使然。这让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名副其实,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让法律援助的阳光普惠到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对象上。

三、新刑诉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对新法律援助制度的应对:

1、加强组织学习,理解立法内容,吃透法律修改精神,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与修改,法律援助程序启动权由单一走向多元,不仅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关的法律援助职权,亦授权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启动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从人民法院扩大到公安、检察等刑事诉讼环节的公安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保留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指定权,还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应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指定权。法律援助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上由被告人向前延伸扩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身体障碍上不仅包括了原有的盲聋哑人,还涵盖了精神病人。因而人民法院必须加强组织学习和专题培训让一线法官了解立法内容,吃透摸准立法修改精神,准确理解和恰当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人民法 院不仅可依职权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亦有义务接受来自诉讼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办理法律援助,让其享受必要的司法服务,提升应诉能力,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法律援助的好处与坏处 篇8

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了团场(街道)、连队(社区)有调委会、小区有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网络。

通过全员培训,有效提高了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预防调处,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对生产、生活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连,疑难纠纷不出团”,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成果引人瞩目

按照兵团党委的统一部署,大力实施并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启动并正在全力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在“强化领导抓保障、突出重点抓落实、广泛宣传抓深化、普治结合抓提高”上下工夫,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明显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明显进步,社会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兵团工作全面推进。

党委领导、部门实施、全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形成。随着普法的深入开展,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蓬勃发展,从创建“民主法治连”、“民主法治社区”到“法治六进”,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化,促进了兵团社会法治环境的明显改善。

基层司法行政亮点纷呈

按照强基固本和“基层强整体强,基层活全局活”的要求,坚持不懈狠抓基层基础工作,连续数年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实施国债建设项目,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基层司法所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司法所基本建设提速推进,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205个司法所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已经完成。司法助理员队伍不断扩大,司法所人员由5年前的380人增至459人,基层工作力量正在调整充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统一建立了“十项制度”,规范了“调解庭”建设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在调整中健康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5年为团场和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116家,各类案件25534件,提供法律援助3326件,帮助团场和企业追回赔欠款7.18亿元。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帮教工作格局。社区矫正试点依法规范推进。

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行业自治和自律,基本建立起了适合律师工作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基本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逐步健全完善了律师队伍教育、监控、公示、考评、惩戒和救济系统以及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调查、信用档案、执业公示等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促进了律师行业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良好风气的形成。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正向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在服务国企改革、新型工业化、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以来,建立了律师参与涉法接待制度,开辟了息诉止纷、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和谐的新途径,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得到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

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彰显

公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完善质量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2002年开始,兵团24个公证处进行了内部机制改革,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主办公证员责任制,焕发了公证机构的活力,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手段不断完善,在做好传统民事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公证工作不断向国企改革、金融、房地产、拆迁、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领域发展,实现了公证业务的稳步增长,办证总量达到23.69万件,标志着公证工作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法律援助发展势头强劲

近年来,兵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势头强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为一大批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解决了燃眉之急。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了大幅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累计投入专项经费上百万元,支持办理了一大批涉及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案件,有力地维护了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社会稳定。为推进构建和谐平安兵团的进程,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现实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在师、垦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近几年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现已在184个团场、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也相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与此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财务(政)投入为主导的法律援助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不断深化

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服务平安兵团、和谐兵团、法治兵团的能力不断增强。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保证了队伍质量。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严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深入坚持开展各类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干警全员教育培训,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先后开展了“三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执法树形象”等专题教育活动,涌现出了陈利、吕长运、李新民等一大批优秀人物。紧扣自身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落实,行风建设不断深化,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正在加快推进。

(作者单位:兵团司法局)

为争死亡赔偿金公婆儿媳对簿公堂

[案例]2000年,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之子郑某与被告高某某结婚。2005年11月12日,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8月8日,通过诉讼,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获得各项赔偿

款191826元。被告高某某收到此款后,将被扶养人生活费2万元交给了原告纵某某,而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未分割。2007年5月,为分死亡赔偿金,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将被告高某某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因此,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序和依赖程度来进行分配,不应按平均分配。考虑到郑某结婚成家后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未共同生活,经济也相互独立。而郑某生前与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高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因此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可适当多分死亡赔偿金。故法院判决高某支付原告纵某、郑某赔偿款42018.46元。

(农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蓝文瑜)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

[案例]在2006年7月,信三多与何高峰发现了一条“生财之路”。之后,他们两人在3个月内,几乎每晚在凌晨3时左右或纠合在一起或单独行动,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2007年9月6日,法院判处信三多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何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信三多与何高峰采用秘密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共同或单独作案32起,其中未遂4起,盗窃价值59582.66元,数额特别巨大;信三多参与共同作案12起,其中未遂3起,盗窃价值20134.25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的影响范围和被盗电缆的价值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刘万青 杨新宝)

因帮忙而丧命热气球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03年9月22日,正丰公司与新疆航空俱乐部签订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协议一份,交纳了培训费,并指派被告马国建参加了培训。2003年9月23日,正丰公司购热气球一套。2004年1月23日,马国建将热气球从车库拿出,带到滑雪场在朋友韩成、支国民等二人的帮助下共同放飞。放飞过程中,支国民被热气球带到距地面七八米高时,从热气球上摔下来,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9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__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05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__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__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__年至20__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__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1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__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__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__年就占到了23.3%,20__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__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__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

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__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