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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无烟学校建设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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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无烟学校建设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中小学无烟学校建设管理制度 篇1

为了消除和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洁净舒适的学校卫生环境和优雅文明的工作学习环境,推进我校“无烟学校”建设,现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禁烟令”的要求:在校园内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订本制度。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春

副组长:姜胜坤

成员:校委会成员、工会委员

二、控制吸烟场所

全校范围内所有的室内、室外区域。

三、控制吸烟措施

1.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利用电子屏幕、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健康讲座、专题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禁烟令”,增强全体职工的健康意识,使不吸烟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

2.在学校办公室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统一的禁烟标志、标牌。

3.在学校任何地方不设置、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坚决杜绝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吸烟,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客人递烟,做到婉言谢绝。

5.对于来访人员吸烟现象,每位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和制止。

6.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参与学校的控烟活动。

四、控烟处罚办法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于违规的教职员工,校级领导和党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其余教职工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学校师德师风考核。

2.把各科室控烟工作情况纳入到文明科室考核中。

五、控烟监督、执行部门职责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学校党支部、工会、德育处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

3.控烟工作督察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4.总务处完善禁烟标志及相关制度的'悬挂。

中小学无烟学校建设管理制度 篇2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构建无烟校园、和谐校园,参照高校建设无烟学校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2.建立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小组兼任,并将控烟工作成效列入各部门评优的考核内容。校办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校园内的各教学楼宇、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室、机房、语音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

2.校园内的各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厅)、资料室、档案馆(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校食堂、餐厅、学生公寓、洗漱卫生间、校园内的出租门市房等生活工作场所。

4.校园内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控烟措施

1.学校按照相关要求设立指定“吸烟区”并悬挂标识牌。

2.学校大门口设立“无烟学校”标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并禁止摆放烟具。

3.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职责,设立兼职控烟监督员,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所辖区域的控烟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5.充分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不敬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应及时劝阻。

6.学生处、各教学单位要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及日常学生管理中,利用课堂、专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控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

7.宣传部、团委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电子宣传屏等媒体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倡导、鼓励师生禁烟,积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8.控烟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深入学校各部门抽查控烟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发现严重违反禁烟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9.全院师生应当积极支持学校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共创无烟校园、和谐校园。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无烟学校建设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 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学生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学校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 在学校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 此规定从20xx年4月10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