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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工作制度【推荐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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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工作制度(通用31篇)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

第一条依据

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第三条性质

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第五条制度

工作室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工作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讲评上周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对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可派员参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区司法局上报纠纷受理统计月度、年度报表,对重大或特殊的纠纷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回访制度:纠纷解决后,工作室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或通过当事人所在居(村)委调委会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五、档案制度:调解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立卷归档,做到纠纷调解一案一档。此外还须建立调委会组织名册、调解受理情况登记、培训记录、工作室月度、年度纠纷调解统计表等。

第六条纪律

一、耐心接待,竭诚服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四、举止端庄,统一着装,正确佩戴胸卡、徽章,不浓妆艳抹。

第七条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安排预算、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区法院负责安排工作室外出调查所需用车。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是作好其他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学校中层教干必须把师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督察所辖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真正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平安校园”。

一、学校坚持“一岗双责”原则,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岗位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学校中层教干要加强对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学校教干教师在值日时,加大校园巡视的范围和次数,作到经常巡视校园,查看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要将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基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分管校长进行汇报。

三、学校教干教师负责管辖范围内师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是楼道楼梯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作好知道检查。

四、职责追究

(一)由于疏于管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二)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是与其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责任。职责完成状况将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依据。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3

为加强对局机关车辆的管理,本着规范管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是为本局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工作的交通工具,根据相对固定、统筹安排、确保主要领导工作用车的原则,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派遣制度

除94202车由办公室负责调配使用,其它车辆由使用车领导互相调配使用。

1、局领导因公用车,由领导直接通知司机出车。

2、各科室、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办公室负责派车。

3、上、下班原则上只接送副科级以上领导。

4、兄弟单位或其它领导需要借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5、法定假日因私原则上不派车。

三、用油制度

车辆用油用车领导和司机要坚持节俭原则,一律实行刷卡,定点加油。油卡管理统一由乘车领导掌握和管理,每次充卡前由办公室安排人员进行里程和充值登记。严禁给本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含摩托)刷卡加油,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待岗处理。

四、维修制度

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凡待修车辆首先由驾驶员填写维修单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维修项目后方可维修。维修单据由司机和乘车领导签字方可有效。

除正常保养外,全年日常维修费(按程序审批)使用三年以下的车辆原则上控制在3500元(不含大修),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车辆控制在5000元以内,五年以上的控制在7000元以内。

五、安全制度

驾驶各种车辆,必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严守交通规则。

1、因私事擅自使用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及事故的各种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2、因驾车违章、违规等现象造成的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3、专职司机要经常做到对车辆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出行安全。

六、奖罚制度

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者(以交警提供依据为准),给予奖励800元。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对维修费及加油费每年进行不少于三次抽查,凡发生一起虚开票据或索要钱物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责任人第一次处以报销费用3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并报区纪委备案。

2、驾驶员必须绝对服从机关的统一调配,确保领导正常工作用车需要,如有阳奉阴违、不听调遣,或工作时间关机等现象,将扣除每月的出车补助。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4

一、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美丽德峨·清洁乡村”活动的决策部署;研究和筹划活动的工作重点、重大事项和具体措施;负责活动重大材料、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根据活动领导小组的指示指导和协调各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镇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各村、有关单位对活动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的.检查督办;办公室人员要按照分工不分家原则,根据分工分组认真履行职责,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要根据分工安排,认真协调督查办公室的秘书、文电、会务、后勤、材料、财务等工作;做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办公室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主任、副主任及各包村工作组组长出席,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或本县活动领导小组的文件、指示,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各项工作组汇报上周重点工作情况及下周工作预安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总结和布置一周或阶段性工作;讨论、研究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协调解决应由办公室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相关具体事项等情况。

三、办文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按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办文工作;凡以领导小组名义拟发或拟报的文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5

在城区疾控中心支持下加强慢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充分履行慢病预防控制职能,保障了辖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慢病防制指导思想

xx年我院慢病工作在城区疾控中心的具体指导下深入社区,大力开展慢病防制工作以高血压、糖尿病为重点,结合控烟、控酒、饮食干预等措施,积极开展健康宣教与促进,降低人群主要危险因素,有效地控制辖区慢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二、结合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慢病专职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医务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紧紧抓住辖区居民关心的慢病问题。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改进办事程序、服务方式、管理制度,尽最大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让大家满意。做到自觉把“医德医风规范”落实的医疗服务工作中,进一步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全新的医院文明形象。

三、慢病防制的内容及措施

1、强化慢病防制网络工作

为了加大信息工作力度,提高信息数量和质量,提升医院整体形象,推进慢病防制的规范。成立慢病工作小组设专职人员。从医院分管领导到各个科室,到服务站,社区医生、护士工作人员,宣传员深入社区。积极落实慢病防制工作的计划,开展各项慢病防制工作。形成了一个上下贯通、快速互动、灵敏高效的信息采集网络。通过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2、慢性疾病的患病率不断上升、医疗费用的逐年增长已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群的经济能力有限并且相对固定,和其相对巨大的医疗需求之间构成了矛盾,这就需要优质经济的服务,而社区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是最佳投入效益的干预,加强社区慢病管理可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社区慢病管理是社区医疗优势的一个突出体现。由于社区医疗距居民近,就医方便、快捷,医患之间易沟通,易开展健康教育,易宣传医疗保健知识,对一些疾病好回访,易跟踪,社区慢病管理对社区居民生命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

3、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察纰漏

我院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的要求,对慢病各项工作举行日常自查工作,及时纠察纰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同时针对上半年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真分析,积极改正。截至12月份,共纳入慢病管理人数:高血压333人,糖尿病32人。我们定期举办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的预防知识健康讲座,向广大居民传递了高血压病和其他慢性病的防治知识,带领着居民群众,走出了对高血压及其他慢性病认识的误区和盲区,给任重而道远的乡镇预防保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根基,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居民看病难、看病烦的问题,真正架起了医患之间、社区和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撑起了保护伞。

四、求真务实,科学防治

全面落实慢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社区主要慢病的健康教育今年1月~12月,举办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24场次,受益居民近千人次。发放教育处方20余种,共近3万份,制作慢病防制健康教育橱窗6块,更换张贴卫生报纸、墙报40余块。、进一步加大慢病健康教育力度,以三病防治知识为重点,利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4.26全国疟疾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1.4世界糖尿病日”、“12.1艾滋病日”等宣传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讲座活动,普及防病知识。共计展出展牌20余块,接受咨询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00余份。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抓好门诊医生责任及业务素质培养,完善门诊登记制度(根据《20xx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要求35岁以上首次门诊患者必须测血压并记录于门诊日志,检查时随机抽查10个,一人未测扣0.1分,门诊以及相关辅助科室设高血压,糖尿病登记本,凡是门诊发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必须及时登记,根据卫生局领导的意见,可以考虑按登记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化验室设糖尿病筛查登记本,凡检查血糖患者都应该登记在册,可以考虑按登记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公卫人员要积极配合医生工作,定时(每月或每季度)按时收集有关登记资料,录入电脑并完善相关筛查登记工作,做出台帐。乡村医生加强培训和监督,使卫生室积极参于慢病管理工作,以促进基层工作的进展,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村卫生室做好慢病患者的登记工作,做好档案的动态管理,随访新发现患者,需要及时记录登记,做好慢病的报表并及时上报。建议一些距离较远不愿意来我院随访的慢病患者,由村卫生所医生进行随访,并按人次给予一定随访补助;、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和非药物干预措施,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减低慢病发病率。、做好健康体检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疾病的发现率。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及时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11年我院慢病防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共同努力协调。不仅是中心各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需要街道居委会居民共同配合完成。在改善辖区居民健康知识,健康行为的同时提高医务人员健康素养,从而推广到整个辖区。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内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还有待加强,社区医生队伍建设有待整体提高,高血压俱乐部活动有待进一步拓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__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探索疾控机构科学规范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拓展慢性病预防控制服务的新功能,加强社区医生素质培养,努力开创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新局面。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6

1、 备齐规定的`抢救器械、药品、物品、敷料等,保持效能良好,定点放置,有明显标记,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

2、 每日检查、核对一次抢救药品、器材及药品并记录,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3、 参加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

4、 认真执行医嘱,严防差错事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要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医师及时补开医嘱。护士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熟练正确地进行治疗和护理工作,并详细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5、 保持抢救室清洁、整齐。抢救工作结束后,抢救室要彻底清扫、消毒。每周应大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6、 每次抢救病人完毕后,要做现场评估和抢救登记,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7

1、 后勤保卫与医疗救助应急协调组由行政工作部、安全监察部、生活服务中心、生产技术部、保卫部和工会组成,其职责是:在公司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系统各单位的医疗救助、交通车辆的调动和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 当进入临震应急期后,按照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医疗救护和交通车辆调动的应急准备工作。

3、 当发生较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立即了解系统各单位人员伤亡情况和后勤生活设施的受损情况,向领导汇报。医疗救护队根据系统各单位人员伤亡情况,按照公司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命令,及时赶赴灾区,会同当地医院进行医疗救护工作。公司所有交通车辆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听从调令。协组震区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供电设施的安全。随同公司领导在24小时内赶赴地震灾区,慰问受灾的职工,现场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和恢复供电工作。

4、 当发生造成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立即了解系统各单位人员伤亡情况和后勤生活设施的受损情况,向领导汇报。按照公司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命令,调集系医疗救护用品及时赶赴灾区,会同当地医院进行医疗救护工作。指挥和协调震区系统各单位的医疗救护工作。公司所有交通车辆及系统各单位的交通车辆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听从调令。协助震区系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供电设施的安全。做好调集系统各单位保卫人员奔赴灾区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的准备。随同公司领导尽快赶赴地震灾区,慰问受灾的职工,现场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和恢复供电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8

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学生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对溺水危害的认识,同时组织班主任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排除可能存在的溺水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到万无一失。为确保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树立"安全无小事"的观念。

学校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进行预防溺水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建立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刘文(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校长)

副组长:杨红霞(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副校长)

成员:曹先琼(柏林德仁希望小学教导主任)

韩态富(柏林德仁希望小学总务主任)

吴俊(柏林德仁希望小学辅导员)

黄科峰(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吴基梅(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曾亿翠(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方龙菊(柏林乡德仁希望小学班主任)

三、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各班要落实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教育、班级黑板报设立专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开展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运用集会广播、橱窗展览、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幼儿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四、明确规定与要求:

1、学生要去游泳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并且要有会游泳、负责任的大人陪同,选择水浅、河底硬而平整的、熟悉的水域游泳。

2、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得私自结伴去游泳,不得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山塘、水库、深潭等水深的地方游泳,不到水流湍急的河流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如果看到同伴掉到水里,不要盲目下水救人,而是呼喊旁边的成人帮忙。

五、对学生进行经常性教育:

1、不要到池塘,河边、水池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

2、到游泳池,游泳馆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

3、遇溺水发生,要大声呼救。

4、在游泳池内游泳要注意:

(1)入水前按规定清洗身体是很重要的。

(2)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3)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

(4)选择辅助器材,如救生圈和潜水镜等。

(5)不要冒险跳水。

(6)遵守游泳池规则。

(7)饭后45-60分钟内不要游泳。

5、在天然水域游泳要注意:

(1)要充分了解水域的水底情况。

(2)在海中游泳时,必须了解潮汐情况。

(3)总是与海岸线平行游。

(4)注意同一海域的其他船只。

(5)了解水温,最理想的是27摄氏度。

六、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访"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家长特别注意"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七、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八.防溺水具体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上课期间每一天的学生考勤制度,对迟到缺席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和去向。我们规定,任何班级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放学。

2、在学校周边的鱼塘、水库,设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而且要求,各条线路方向来往的教师时刻关注沿途水域情况。

3、节假日提前告之家长,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校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建立“学生安全小组”,学生与学生相互提醒和监督。

5、严格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利用墙报、课堂,以及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反复多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生命氛围,增强预防溺水意识。

7、围绕“杜绝溺水事故”这一主题,开展一次全校性教育动员大会。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9

一、在院长与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科主任负责全科医疗、教学、科研、培训工作。

二、认真实施三级查房制度,主任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天查房一次,住院医师每天查房2-3次,并带领实习医师查视病人。

三、各级医师积极参加急、重病人的`抢救,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与时作出诊断与治疗。

四、作好疑难病例的讨论与抢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认真对待院内外会诊,院内会诊派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轮流担任。

六、定期召开科务会,研究全科各项工作。

七、各病区人员包括学科带头人〔副高职以上〕,负责医师〔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护士等负责病区病员的医疗护理工作。

八、护士在护士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各班职责,并搞好基础训练,提高护理质量。

九、病区要严格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定期做大扫除并进行紫外线消毒。

十、住院医师必须对新入院病人与手术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与手术记录,急诊病人应立即完成,上级医师应与时修改并冠签。

十一、严防差错,杜绝事故,凡发生不正常医疗事件应与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并进行讨论。

十二、积极钻研业务,开展科研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0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局指定,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

五、每月主动开展对责任区域适龄儿童的调查走访,及时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做好预约通知接种工作;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七、接种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实行佩证上岗;按照接种规范要求,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登记薄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八、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使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登记上报接种人数;在完成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

九、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要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对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者,应告知疫苗相关知识、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接种禁忌征。

十、认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臵、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等工作。

十一、建立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日志,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1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县(区)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六条 工商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广告行为;

(六)商标使用;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九)格式合同使用;

(十)直销行为;

(十一)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

(十二)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业务条线专项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工商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系统内综合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基于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综合企业登记事项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事项开展抽查。

业务条线专项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统筹各业务部门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任务和本地实际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探索随机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市、县工商部门完成随机抽取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随机抽取情况报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备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监管效果,工商部门可以将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按照企业类型、行业特点等细分为若干子任务,而后再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录入,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三十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2

一、初次来门诊的医师,应到门诊办公室签名留样。

二、应按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三、诊病时,要求病人持有病历,并在病历上作好记录。诊断后,将病历交给病人保存。

四、开处方及填写各种检查单时,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五、出具病假证明时必须按下列要求:

1、按病情需要开病假,病假最长不能超过一月。

2、病假证明上要写明诊断,应是医师本人亲自诊治的病人,不能开人情假。

3、病假证明日期应写证明当日的日期,不能填写已过期或未来日期。

4、对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要持有单位或有关部门介绍信,经过会诊,由主治医师出具证明。

5、当天在门诊上班的医师才有权出具病假证明。

六、如果医师因病、事假或休假不能上门诊,应提前一天通知所在科室有关人员,提前通知挂号室。

七、实习医师所开处方及病假证明必须经过带教医师检查并签名后方能生效。

八、不开外购处方。如确属病情需要,向病人说明由其单位解决。外购处方门诊办公室一律不予盖章。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3

l、各病房药柜的药品,根据需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由专人负责领取及保管,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私用,做好交接班。

2、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每日检查,保证随时使用。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涂改者,不得使用。

4、凡抢救药品,做到定位置、定数量、定专人管理,班班交接。

5、贵重药品应注明床号与姓名,妥善保存。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4

一、目的

规范环卫工作管理,明确责任,提升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各物业公司管理部和环卫队。

三、职责

1、环卫工:

1)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团结配合,为保证社区的环境卫生情况处于最佳状态。

2)严格根据本职规定的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

3)楼宇清洁组应按工作标准规定,对所属区域的卫生,必需做到2~3天清理一遍,包括地下室、走廊、台阶等扫擦一遍;楼梯栏杆、扶手抹净一遍,达到墙壁、窗台无尘土、无蜘蛛网、无污迹、无乱写乱画及小广告张贴物。

4)公共区域清洁应按工作标准规定做到'七不见'、'七净'。每个所属区域天天普扫两遍,重要地段三遍以上,做到:不得擅离岗位,扫完本区后,反复巡查,发觉垃圾准时清理。

5)社区公共设施,如垃圾箱、果皮箱、信报箱、标牌、电杆、健身器械等,做到每2~3天清擦一遍。重大活动和节假日,视状况增强清擦遍数。

6)社区日常生活垃圾,收敛运至指定对方地点,当日垃圾,当晚清运出区。

7)对社区的垃圾箱、果皮箱、公用厕所应准时喷药,灭蝇灭蚊灭鼠,做到夏季每周2~3次,冬季每周一次。

8)做好各类药品清洁剂的保管工作,使用不铺张,存放不贬值,并做好使用记下记录。

9)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月底制定下月方案重点,每月8、18、28日为全班集中抽测检查日,检查结果上墙公布,评定成果,优异者表扬,对同一区域若延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公司应实施'末位处罚制',同时仔细做好检查记录。

10)员工因特别状况需要请假的,要事先找替代人,替代人须由经理面视同意,替代时光不超过三天;替代时光内,替代人发生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由被替代员工本人担当。

11)坚持每周例会制度,讲评上周工作,支配下周工作。

2、环卫班长:

1)负责'环卫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2)帮助主管领导巡回检查垃圾清运工作的完成状况。

3)确保人员在岗率,人员变动时,做好交接及培训工作。

3、管理部长:

1)负责'垃圾清运操作规程'的按章执行与监查。

2)负责'环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按章执行与监查。

3)负责对住户乱栽乱种等现象举行协调与处理。

四、工作程序

1、环卫队长每日至少对小区环境卫生情况检查一次,发觉问题,催促相关责任人准时订正。

2、管理部主管每周至少3次对囫囵小区卫生情况举行监查,发觉问题准时订正,确保小区环境良好。

3、物业总公司品质管理部对各公司制度落实状况举行不定期检查,发觉问题,视状况予以处罚和通报。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5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审计科审核,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优质护理费”申报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七、手术科耗材收费及医用耗材加成收费的规定

手术科可收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需的特殊缝线、特殊止血材料除外内容;凡未列入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手术科均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可按照医院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

八、明确医疗收费管理职能。

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科、审计室、药剂科、设备科、信息室等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协作,不定期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自查工作,药品零售价和医用耗材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规定作价原则、作价方法核定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明确管理职能:医用耗材价格由设备科按规定加价率负责定价,报物价管理员审核,经物价管理员签字认可,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在授权的医用耗材价格库中进行调整,并签字确认;药品调价由药剂科按国家规定专人负责调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科室录入员及各科室物价管理员把关。在医疗收费管理中,因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调整价格的,造成违反收费标准,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九、住院病人的住院时间确定

⑴ “住院时间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即不论当天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时,不论当天何时离开,不计收当天住院床位费;”

⑵在院内需转科的病人,当天只能收取一次的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上午转科的病人,三项费用由转入科室收取,下午转科的病人,三项费用由转出科室收取),转科病人不可以多收住院

床位费、住院诊查费和护理级别;

⑶病人在办理出院当天,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可按物价费文件规定:如病人出院当日接受医院提供的上述各项医疗服务,医院可收取相关费用;如医院当日未向出院病人提供上述各项医疗服务,不得收费。

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⑴、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收费和重复收费。

⑵、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⑶、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⑷、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⑸、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病历没有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十一、各科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⑴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⑵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违反收费管理制度、临床科室和个人私自收费的。

⑶没有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有提供医疗服务而未收取费用的或漏收费的。

⑷医务人员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

⑸科室和个人私自进药、卖药,及药品购买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⑹其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

并且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整、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等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还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等。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6

第一章 保管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仓库、库区管理制度。

二、负责做好物资的接收、登记、分类、包装等工作。

三、负责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工作,保证库内物资不变质发霉,不丢失损坏;物资分类堆放,码垛整齐,便于物资出入库;准确掌握识别物资数质量和存放位置。

四、负责与有关单位物资托运、运输、承付的结算工作。

五、负责物资的发放、押运工作,制定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保证仓库通风干燥,严防物资变质,人为损坏。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统计人员职责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统计、核查工作。

二、物资验收合格后,由统计人员根据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或物资采购清单,及防灾减灾中心主任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

三、统计人员在填写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

四、统计人员必须对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与保管人员共同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五、 统计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及相关凭证。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减灾中心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队、所、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四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3. 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4.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情况。

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科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

第六条责任科室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责任科室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事项对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对象,既不遗漏,也不越位。

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责任科室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以及抽查比例等内容,并及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当在随机抽查前1日摇号确定。责任科室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科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责任科室应当对随机抽查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公示系统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科室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局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时,发现局系统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移交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处理。局纪检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8

1、幼儿园以国家规定的普通话为校园文化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幼儿以母语普通话为主要学习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媒介。

2、倡导“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是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3、成立幼儿园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各部门配合幼儿园整体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网络。实行责任分工,职责明确。业务部门负责教职工语言文字培训工作,年级组负责教师、幼儿日常用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党工团支部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宣传和校园环境,总务部门负责后勤职工的语言文字工作和室内外各种标牌规范使用汉字和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牌的设置。

4、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奖惩、聘任、竞争上岗等各环节,把对幼儿普通话的训练、测试等纳入班级管理考核之中。

5、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幼儿园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

6、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写宣传栏,在黑板上写字等,必须用规范字,不得草率。

7、全面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定期培训活动,提高教师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和规范语言文字的`能力。

8、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9、针对幼儿的年龄特点开设语言区,开展诗词学习、看图讲故事、拼图讲述、识字认读等活动,发展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增强幼儿说话的逻辑性。开展“小青蛙故事”和看图编故事比赛,锻炼幼儿用普通话说故事的能力。组织幼儿参加“推普周”和“啄木鸟”活动,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鼓励幼儿学说普通话。每年积累一些在幼儿中开展语言文字教育的活动资料。

10、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园务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检查、研讨语言文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使之得到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园的语言文字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19

一、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开展预防保健科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制定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长及职能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登记制度及慢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报经分管院长及职能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及时收集全院慢病监测报告卡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并做好质量控制,进行网络直报。慢病监测报告率和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率要达到100%。

四、每月检查一次全院慢病监测登记报告及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情况。并进行汇总分析、反馈。

五、根据传染病流行规律和季度特点,按照《医院传染病防治及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和《慢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规定,每年组织1-2次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慢病监测技术知识培训考核。

六、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进行网络报告。

七、参与综合门诊,方便病人就诊,为保健对象做好医疗服务及健康教育。

八、做好公费医疗诊疗费用的初步审核工作。

九、督促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常态化。适时成立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

十、按时完成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0

1、预防接种证、卡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2、凡本地0~7岁儿童必须做到一人一卡一证。

3、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4、预防接种证必须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逐级发放。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5、预防接种证、卡由实施接种的工作人员填写,书写要工整、文字规范、填写要准确齐全,时间(日期)以公历为准。

6、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卡城市由接种服务单位保管,农村由乡(镇)级预防保健单位集中专柜保管。卡片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7、接种单位至少半年一次对预防接种卡片进行整理和核查,对迁入、外来和漏卡的儿童要及时转卡和补卡;对重卡、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卡片童要剔卡,接种单位要另行妥善保管。

8、发现卡片有接种日期记录错误者,应及时纠正,发现漏种者及时通知或上门核实补种,保证卡、证一致。

9、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10、及时将儿童接种情况录入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库中的儿童信息与卡、证一致。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1

为了切实加强社居委日常管理,加强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正常工作,推进社居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社居委人员的出勤、缺勤,由专人负责记载,按月计结,作为月发工资的依据。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2:30~5:00。特殊情况应延长工作时间及周六、周日加班工作,季节变化根据街办通知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请事假应征得主任同意,请病假应及时告知。当月病事假三天以上,超过部分计扣工资、奖金。社居委正职外出三天以上的应向街道报批。

3、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应相互转告去向,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二、财物管理制度

1、严格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盖章应登记,办公桌、凳、橱等居委公用物品应登记造册,爱惜使用,不得拖散遗失;工作变动时应及时移交清楚。

2、对电脑、打印机、电教设备要专人管理,室内健身器械要专人管理。

3、征订的各类书报杂志要归放整齐,便于阅览、学习。

4、节约水、电,下班时关好门窗,关闭水、电源等。

三、保洁制度

1、办公室卫生坚持每天一小扫,每月末一大扫,保持清洁卫生,窗明几净,物品堆放整齐,无蛛网灰尘。

2、会议室、活动室有专人负责保洁,台凳物品归放整齐,墙上图表等规划有序。

3、室外无杂乱脏物,自行车等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值班制度

1、每逢重大节假日,社居委干部应加强治安值班,并安排巡逻值勤人员,节前先应向街办、派出所报值班名单;值班时间与上班作息时间相同。

2、值班期间认真负责,及时处理紧急事项,遇到重大事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2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法律服务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合理制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序推进。

三、职责分工

建德市水利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以水政渔政大队大队长为联络员,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水利服务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业务管理科室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具体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细则

1、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法制科负责确定对水政渔政执法人员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详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

2、随机抽查程序。水利局从下属科室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并按照“双随机”清单规定的比例随机选择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为抽查对象。检查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于抽查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按照“谁抽查、谁报告、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抽查工作后10日内向局办公室(法制科)提交抽查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水产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局办公室(法制科)根据上级要求在5天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抽取名单实现在线随机抽取,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

3、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局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司法局运用电子化技术和手段,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注重结果运用。要将抽查总结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依法实施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业信息网、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事项,并及时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3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人本理念,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每一个学生公平的接受教育,经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全体学生的发展,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的潜能。

二、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创建平等、和谐、愉悦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处于轻松快乐的学习之中。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出现此行为的教师,记教育教学失误一次,且取消本年度评优选模的资格。

三、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竭力为学困生提供发言的机会,抓住其闪光点,多鼓励,不指责,激发学困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四、全体教师要在每学期开学初,依据本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学习实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困生转化方案,并与中期和期末写出书面总结,向学校反馈学困生转化结果。学校将结合学科检测成绩进行核实,其结果记入教师本人教学绩效中。

五、科任教师、班主任学困生转化的任务是:中期转化40%,期末转化60%。学期结束时本学科的学困生均要得到发展和提高。达到这一指标者期末评为学困生转化先进个人。

六、科任教师、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采取结对帮扶、小组评比等方式,鼓励学生帮扶学困生。也可以采取压担子、搭台子、给梯子等措施,促进学困生自觉转化。

七、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时时处处从学习上、生活上、纪律上重点关心和爱护学困生,使其感受到校园生活的温暖,老师的关怀,同学的友爱。使学校成为学困生生活的乐园。

八、科任教师、班主任要对学困生做到动之以情的引导和感化,树立每一个学生都是人才,每一个学生都能成材的新理念,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学生。对于因转化方式、方法不当而造成学生流失,或引起学生普遍不满者,学校要依据《教职工考核方案》进行处理。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肇州县卫生健康局和卫生监督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 建立检查机构名录库。检查机构名录库依据机构生存状态,动态确定频次,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 由于受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年内县卫生监督所要首先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双随机”。

第十条 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取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探索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执法手段,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原则上每年执法巡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可增减巡查频次。对投诉举报集中、违法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区域,可适当加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第十四条 加强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有关股室要结合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六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卫生计生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抽查结果运用机制。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形成执法震慑力。

第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5

1、分诊应由有经验的护士主持,一般急症要分清轻、重、缓、急依次就诊,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通知医生和护士长等,迅速组织抢救。

2、对患有或疑患传染病的病人,均应到隔离室就诊,以预防交叉感染和传染病扩散。 3、必要时,挂号、交款、取药等均可由医护人员或陪伴者代办。

4、扼要了解需要,重点观察体征,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5、根据病情需要,填写血、尿、粪等检验申请单,并记录在病历上。

6、急、危、重病人应先行抢救,而后补办手续。采取首诊负责制,各有关科室接到分诊护士通知后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

7、遇到大批伤病人或突发性灾难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等协同抢救,遇到涉及法律等问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8、在分诊中遇到困难时,应由护士长组织护士共同会诊解决,以提高分诊质量,分诊符合率应在90%以上。

9、遇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转到传染病医院,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不能遗漏;遇为T≥38.0°C、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对预检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10、遇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员按院规上报院总值班。

11、遇急、危重病人立即进入急诊绿色通道。

12、遇外宾、港澳台同胞就诊,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预检接诊工作。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7

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加强人事管理,维护人事使用的严肃性,确保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内设机构应严格执行区编委“三定”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增减;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新增机构需书面报经局里批准,局机关增设科室报区编委审批。

二、建立规范有序,权责分明的人事管理制度,系统内干部人事任免程序明确如下:

1、下属各单位科室(队)副职的任免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并报局备案。

2、下属各单位科室(队)正职的任免由各单位推荐报局研究批准后任命。

3、股级干部的任免根据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情况由局里提名研究决定,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建立干部交流制度。为了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潜能,建立合理的用人导向,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鼓励系统内单位之间实行干部交流,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四、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各单位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职工的考核项目和奖惩措施,建立一个务实高效的干事环境。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8

第一条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宣城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按照局领导班子会议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区统计局领导和有关人员见证下,由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抽中的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29

一、熟练掌握儿童常见心理行为疾病,充分了解正常认知和心理社会发展知识,以足以识别儿童正常或偏差行为。

二、鉴别心理社会因素如何导致躯体症状以及如何初步治疗这些症状,同时了解如何以及何时转诊给其他更加专业的服务部门。当需要转诊时,给予协调服务。

三、详细询问病史,重视儿童行为观察,保证足够的就诊咨询时间。如需复诊,做好预约登记工作,并告知复诊时间。

四、正确合理运用心理测验和量表加强主观问题的客观化,对心理测量结果的.解释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

五、采用多学科协作,家庭、学校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治疗手段,使儿童获得最全面和最合理的治疗。

六、正确合理地运用精神药物对发育行为障碍儿童进行治疗。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30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织网络,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组、调委会,建立村民组调解信息员和综治中心户长。

2、坚持每周开展一次例会排查活动,并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时期及时开展集中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

3、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建立由两委班子包案的责任制,包协调、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

4、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各类矛盾纠纷排查面达100%,调处率达100%,化解成功率大90%以上。做到“家庭矛盾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居、社区),矛盾不上交。

5、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奖励集中,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双随机工作制度 篇31

一、认真及时做好药品供应计划,做到不短缺、不积压,保证临床用药。

二、认真履行入库验收手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退换,凡伪劣、变质、失效药品应拒绝入库。

三、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保管,排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药库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防止药品虫蛀、鼠咬、发霉、变质,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四、麻、毒、剧药和贵重药品应依照有关规定进库、保管和领发。

五、库管人员要经常与调剂、采购人员联系介绍库存药品情况。做好销存统计工作,坚持季度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六、非特殊情况,药库不得凭处方直接发药。

七、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和失窃。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