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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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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 篇1

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办事、疗养、休假及请病、事假等,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均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经理、书记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单,领导签字后,将请假单递交党群工作部,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群工作部销假。

4、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范围

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3、请假1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3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3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

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11、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按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报到并销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

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

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

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注:

1、请销假审批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 篇3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

1、公假

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员工疗休养,按公假办理。

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培训部(学院)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给予10天公假,超过10天以上者,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全部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公假期间待遇不变。

2、事假

(1)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为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各部门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3)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本人月绩效工资/20、83,下同)。

(4)员工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需请假,假期在十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过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休建议单(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医务室鉴定认可),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回单位后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

(4)员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内不扣绩效工资,从第四天起扣绩效工资。

(5)请长病假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如下: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年功工资、薪点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10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80%。

4、婚假

(1)适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可增加婚假12天,员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5、丧假

(1)员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另给往返路途假。

(2)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6、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员工,可请探亲假。

(2)中心培训部(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另补休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按财务制度报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7、年休假

根据湘电公司人资[938]文规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请产假须持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备案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女员工生育期间,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可分别请计划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关规定,女方生育,若平产,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若难产,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9、离职哺乳假

(1)哺乳期间,女员工按规定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可增加30分钟。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可请离职哺乳假至小孩满周岁时止。

(2)请离职哺乳假,须写出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离职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按(年功工资+岗位薪点工资)80%标准发放。

10、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2)工作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规定

1.中心培训部(学院)领导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伪造欺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