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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范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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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1

小摊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一些地方城管的暴力执法则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城市管理者应如何协调“小摊贩”利益和城市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对我们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进行反思,找出小摊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现存的传统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套符合具体情况的城市管理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从而建设一个服务型的城市管理体制。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存权和谐社会 城管 小摊贩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063-02

“小摊贩”是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他们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场所,以贩售一些廉价生活必需品为主。城市的小摊贩多集中于人流量较多的小街边,他们流动摆摊,极大地方便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他们大部分为农民工,也有一部分是下岗工人,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很难在城市中找到适合的工作,摆小摊自然成为了他们很好的谋生手段。他们广泛从事着食品加工、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些人作为城市经济的一个细胞,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日渐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

一、目前城市管理与小摊贩之间存在的问题

小摊小贩的存在影响了市容市貌,城管驱赶小摊贩频繁发生的冲突事件昭示了城管与小摊贩的关系不容乐观。

“城管来啦!”正在路边做着生意的小贩闻风丧胆,立刻手忙脚乱收拾小摊东逃西窜,如同老鼠见了猫。“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版猫捉老鼠”。城管和小贩仿佛成了一对天生的冤家,小摊贩们就是在这样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城管是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其前身就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可以说,城管的执法“有法可依”,但怎么就成了民众谴责、网民恶搞的对象呢?城管在责难声里叫屈。

一边是靠劳动谋生的小贩,一边是照章办事的城管,他们的存在似乎都无可厚非,但却成为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小摊贩代表了社会底层人民,城管则代表了国家行政机关,这两者之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应该引起城市管理者的深思。

二、小摊贩存在的现实意义

小摊贩是经济的“末梢神经”,他们的存在无疑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小摊贩这个群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难免会存在很多弊端,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1.极大地便利市民日常生活。小摊小贩的最大特点是“提篮小卖”,这种流动性刚好满足了一些市民就近、方便的生活需求,因为小摊贩能够在马路边甚至小区门口提供各种商业服务。

2.能够倡导“劳动者最光荣”的社会风气。小摊贩的辛苦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能够承受这种劳动强度的人是最本分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态度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和鼓励。

4.为社会底层人民提供生活保障。小摊贩们大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缺少充裕的资金,并且缺少足够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成本较低和不需要太多技术的的小生意是其取得收入最好的选择,因此这是他们取得经济收入的主要形式。

5.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小摊小贩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和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具体行为。小摊贩们若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城市立足,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只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社会才能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才不是空谈。

(二)弊端分析

1.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小摊贩们大多缺乏知识,容易出现占道经营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更容易在上下班高峰期造成交通拥堵,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安全隐患。

2.小摊食品安全令人担忧。小摊贩们的经营项目大多以食品加工经营为主,但由于其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并尽可能地压低成本以取得更多的收入,加之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就无法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3.随处经营污染城市环境,有碍市容市貌。小摊贩的经营大多不注意环境保护,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随手乱扔,而在他们走后也很少有人去处理。这样的情形无疑会对市容市貌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具体措施

既然小摊小贩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而且又是城市管理所不可逃避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切实提升对小摊贩的管理水平,以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那么,应该如何做呢?笔者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认为城市建设和小摊小贩的存在势不两立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为了“政绩”而唾弃小摊小贩的城市的领导干部,应该立即改变观念,更深入地思考小摊小贩与城市建设的真正关系,认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等要素的深层含义。

(1)抓紧相关立法。就目前而言,很多市政府对小摊贩的管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导致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必要的混乱。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法律法规既要有详细的违规之后的惩罚措施,也应该有保护小摊小贩权益的的内容,以杜绝对小摊小贩“一刀切”的现象。

(2)教育与宣传并进。针对很多小贩素养不高的现实,政府与相关部门应该对他们加强保持城市清洁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保持交通顺畅重要性等内容的教育和宣传,使小贩的行为向着符合城市发展的方向接近。

(3)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可以减少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和谐”,使城管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会假公济私或是盛气凌人。

2.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对于城市管理来说,政府应该提供以下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城市道路与桥梁的改造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满足城市末稍人群的需要等等。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如针对下岗职工,可以通过教育转变择业观念,进行二次创业;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短期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弱势群体要进行教育与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合法经营的渠道与机会,把他们的经营活动纳入正当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作为政府部门,要变堵为疏,给小摊贩提供一个专门的、低价的、方便的经营场所。

4.建立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和平台,把群众需要与城市管理结合起来。城管执法是保障城市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以尊重市民生活与发展愿望为基础,让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局面。一是通过网站、热线等平台与群众互动,听取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引导群众、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发挥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三是主动贴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了解群众的想法,为群众排忧解难。根据群众需要来创新城管部门的工作方法,是实现城市管理高效化的必由之路。

5.加强对小摊贩经营卫生及质量的监督。现在的市场上,小摊贩提供了低价的商品,但是也存在一些不法商贩无视国家法律,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拿到市场加工出售,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政府应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也应坚决取缔。

6.具体实施的参考方案。政府可以对市区进行分类划分,规定哪些地方允许摆摊设点,哪些地方严禁摆摊设点,当然对允许的地方也不是放任自流,需要政府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

(1)在道路两边合理规划,由市政部门统一制作整齐、美观、实用的固定摊位,供商贩使用。

(2)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在该社区附近设立摊点。

(3)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合理规划,使小摊贩有序发展并成为一种商业模式。这样既能够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4)加强对小摊贩的教育。民以食为天,小摊贩也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才在城市靠做小生意挣点钱。问题出现时,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让其无以为继。对经教育警告无效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6)政府应从卫生、环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7)政府可以对小摊贩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8)政府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小摊贩,即行取缔。

(9)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充分体谅和倾听社会低层人士的疾苦与诉求。

四、结论

在现阶段,城市管理是一道难题,尤其是对小摊贩的管理更是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城市管理与小摊贩经济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小摊贩是城市商业的“末梢神经”,是城市活力的体现。城市的品位如何?是否具有强劲的活力,不应仅仅表现在市容市貌的整洁上、高楼大厦的建造上,更应体现在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换言之,生活在城市最下层的民众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张扬,才是城市文明的真正表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比任何意义上的亮、靓和美都重要。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尊重现实、尊重民众利益、尊重科学,关注弱势群体。

正视小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使之与城市文明和谐共处,才是解决摊贩与城市市容之间矛盾的关键问题。只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将社会底层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构建和谐社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2.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周伟林。城市社会问题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

4.俞可平。和谐社会与政府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人民网。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2

一、坚持服务宗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农贸市场是全县人民最大的集散场所,是窗口行业。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服务这一宗旨,把服务放在了工作的首位。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营条件。为方便业户经营和群众购物,彻底改善市场经营条件,xx年7月至xx年6月,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累计投入资金20.5万元。其中:原早市下水系统工程投资2.3万元。市场大厅供暖管道改造投资2万元。新建8个彩钢活动板房投资11万元,早市安装红外线防爬电动门投资0.9万元。市场大厅取暖费0.5万元,改善企业办公条件,租办公室和维修暖气投资1.4万元。早市摊区设置划分界线栏杆投资0.5万元。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卫生环境,在大厅四门修建台阶投资2万元。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的人流、车流、物流代表了市场的繁荣,也预示着市场的喧闹和繁杂,怎样管好市场秩序,使其闹而不乱、杂而有序、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们近几年来始终在思考并力图圆满解决的问题。

上半年县政府赋予了我们行政管理的权力,颁发给我们市场管理监督行政执法证6个,这代表着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使我们有了一个更好的管理环境。

1、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市场大厅的实际情况,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明确了市场大厅可以进入的车辆和禁入车辆,规定了可进车辆的进入时间和禁入时间,并在市场大厅各出入口挂牌明示。二是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在市场大厅四门修建台阶控制车辆,在南北门各留一个车辆专用通道,在车辆可入时间将门打开,禁入时间将门关闭。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车辆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加强商品摆放管理。针对农贸市场业户商品摆放乱,你超我,我压你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业户经营,保证交通顺畅,摆放有序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商品摆放的统一标准,向业户明确可以摆放商品和禁止摆放商品的位置,并在大厅地面上打划了标准线,有效地扭转了乱摆乱放的局面。

3、加强早市管理。早市扩建后,面积已达到一万平方米,基本能够容纳下早市经营。我们对早市重新进行合理规划,一是确定车辆经营摊区、月费经营摊区、零散农户经营摊区的具置,在摊区之间设置铁拦杆做为分界线。所有摊区全部用白色油漆打划上摊位号,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将早市业户全部迁入市场院内经营,彻底结束历年早市经营占用市场路,堵塞交通,道路卫生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历史。

三、积极探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本着改革与发展的原则,为增加企业效益,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体制更趋合理,我们进一步深化了体制改革。一是改革机构,对原各市场管理服务所的管辖区域进行了调整。将原有七个所合并为六个所,重新进行了所长选聘和人员组合,组合掉富余人员3名。起到了减员增效的效果。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场管理服务所全部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签定了责任状,年终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三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卫生管理、秩序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运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在xx年上半年工作中,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从未休息过节假日,贪黑起早,兢兢业业,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5月19日,新华网黑龙江频道对**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卫生、秩序等各项管理办法和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报道,5月14日绥化晚报、**电视台"重要媒体报**"节目也给予了相关报道和刊登。

下半年工作打算

xx年下半年,我们在继续强化市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目标管理,年终经济指标兑现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2万元,对市场大厅三个阳光平台进行改造,彻底解决市场大厅冬季缓霜滴水、夏季漏雨的问题;投资1万元,对鲜鱼经营摊区地面进行改造,解决摊区地面存水问题;投资1万元,对农贸市场外房檐装饰板进行修补。三是依托市场的自身优势拓展经营领域。我们将依托市场有房屋、有场地、有设施的优势,广开门路,积极对外联系,将企业富余人员组织起来,搞一些适时对路的商业经营,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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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在下半年工作中将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再登新台阶。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3

摘要:近年来,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模型出发,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的基础上,讨论了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然后分析了流动商贩遵守城市规章制度的积极性问题,指出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规章制度的积极性的关键因素。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城管;流动商贩;博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农民融入城市自谋职业,但由于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技能不熟练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的正规行业工作,于是街头摊贩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最佳职业选择。流动摊贩1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贩。不可否认的是,流动商贩在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乱摆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给城市环境、交通、市容等带来损害;给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带来不便;侵害正规商贩的正当权益等。因为流动商贩摆摊的外部不经济,城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本文中的城管是指行使对无照占道经营的摊贩的集中处罚权的城管执法组织或非特定的个人。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流动商贩生存需求与城管部门职责管理之间产生矛盾。针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管理方法建议,如颁发许可证使流动商贩走向正规经营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基本原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分析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城市和谐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纵观文献对流动商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研究。黄文芳认为,对于地摊的作用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地摊的存在提升了城市的活力,展现了城市的特色,彰显了城市多样化,并且提高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效率,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主张通过构建社区摊贩自治管理模式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实现治理和包容并重的方式。徐善登认为,城管形象被垢病,使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一元化城管模式陷入了困境。徐善登主张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通过改进政府治理理念,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和扶持摊贩组织,依靠社区这个较为健全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让市民参与城管事务,最终形成城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的治理合力,使城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博弈研究。王菲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向彦任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小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

虽然学者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以及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帮扶等模式下的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没有对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没有区分流动商贩因政府帮扶获得的收入及因规范摆摊导致的收入减少。本文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引入赏罚分明策略下,分析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并研究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二、赏罚分明策略的博弈分析

1.赏罚分明策略模型建立

赏罚分明策略模型的基础是帮扶策略。帮扶策略是指流动商贩免费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小商贩经营教育,在实施该政策后,对小商贩的检查就集中在检查小商贩的摊位经营是否按照规范,对于不按规范的小商贩予以罚款,对于按照规范经营的小商贩实行帮扶;询问其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困难。这样,一部分小商贩为免于罚款会选择规范经营,一部分小商贩会为追求违规经营,如延长营业时间、扩大地摊范围等产生的额外利润而选择违规经营。但帮扶策略并没有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赏罚分明政策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区分基础下的一种策略。

赏罚分明对策即对积极配合城管管理的流动商贩予以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因政府指导其规范经营而获得营业收入增加的奖励等)。而对不配合城管管理或对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破坏的流动商贩予以一定程度惩罚的一种策略。假设城管实施赏罚分明策略所得到的名誉收入为R(当城管检查或流动商贩规范摆摊时,城管部门能获得名誉收入),检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为D,不检查时流动商贩对外界环境和交通等造成的破坏损失为C,流动商贩违规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规范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1(S1是排除了流动商贩因政府奖励或政府指导经营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规范摆摊得到政府的奖励为A,违规摆摊得到政府的惩罚为B。在这种假设下,流动商贩的战略空间为违规摆摊、规范摆摊和不摆摊三种战略选择。当城管在选择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B,S1+A,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R-D,R-D,-D;当城管不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S,S1,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C,R,0;可表示为表1:

可以看出对小商贩来说不摆摊策略劣于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策略,故将这个策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阵可用表2表示:

2.赏罚分明策略的结果分析

(2)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检查的人力资本投入D,获得的名誉收入R及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C有关。投入的人力资本越多,即检查成本越高,获得的名誉收入越多,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坏越大,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高。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的概率越高的原因是因为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城管检查的概率就越高、投入检查的成本就越高,从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小。

(3)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S1<S和S1=S两种情况下,虽然在政府的支持和奖励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πF 仍然没有高于违规摆摊下的收益S,也就是说明了在帮扶补贴下流动商贩仍然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管的管理。那么要使流动商贩积极主动遵守城管的管理,就要使城管的管理能带来正的外部效应使得S1>S,那么流动商贩就会积极遵守城市的规划管理,进而帮扶补贴政策就会奏效。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由前人研究获知:免费帮扶策略虽然比简单罚款和颁发许可证等策略增加了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也降低了城管检查次数,节约了政府开支,但并没有使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高于没有城市管理制度下的利润,即流动商贩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在修改帮扶策略即赏罚分明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为πF = A ?S +B ?S1+S2A +B +S ,只有当S1>S 时,流动商贩才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真正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因素是收入,只要收入增加,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就越高。

2.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就要使没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所能获得的利润高于在赏罚分明制度,即补贴下流动商贩的期望利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提高在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的利润,以期降低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不积极性。那么政府应做到:

(1)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问题中的流动商贩治理问题,政府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机会以及进一步出台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真正摆脱贫穷。

(2)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贫富问题,保障民生并保护流动商贩在城市中生活的基本权益,给予流动商贩更多的关怀。

(3)城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柔性执法,避免对流动商贩严厉训斥而是采取劝说教育等。对违规摆摊的流动商贩告知其对城市交通、环境等的危害,进行思想教育并使流动商贩相信在长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经济能更好地发展,进而能为流动商贩带来利润。劝说流动商贩配合城管执法,选择按规范经营,避免直接冲突。同时政府也要向公众申明,政府并非排斥流动商贩,而是希望流动商贩能按规定经营,希望他们能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实现利润。

除了上述三条增加流动商贩经营利润的建议外,还需要对正在经营的流动商贩制定规定,即为流动商贩规定营业时间、划定经营区域、提出垃圾投放要求等。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流动商贩才能知道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的界限,城管才能判断流动商贩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

引文注释1 王亚新。公共视角下城市流动商贩管路[J].当代经济管理,2009(8):77—80.

2 李洪普。 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2010:1—7.

3 黄文芳。试论摊贩管理中的治理与包容[J].环境卫生工程,2008(5):55—58.

4 徐善登。城管形象重塑的治理之维——一种有限治理的视角[J].消费导刊,2009(l).

5 王菲。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以崔英杰事件为例[J]. 理论前沿,2011(7):315-317.

6 向彦任。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城管与小商贩的关系[J]. 现代商业,2011(3):170-171.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4

一、路http://边摊的背景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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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http://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发展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摊主的发展权主要集中体现在摊主个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得到主体性满足及发展的权利。

摊主发展权的实现要以摊主自我管理为核心,城管职能转变为重点,各主体联动合作的新型管理模式。摊主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和经营。另外,摊主们应该加强摊主这一社会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譬如成立路边摊的行业自律会,以路边摊摊主之间的互相监督。并且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不但可以分担城管的管理压力,还可以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部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地位,扩大自己的社会话语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城管也应为摊主的发展加强路边摊摊主自律组织的设立。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5

【关键词】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

随着我国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自会计制度(准则)改革以来,新的会计准则不断的对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在确认、计量、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更为规范。这样更有助于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1、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给出了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的特征

第一,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第三,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第四,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中外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1、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国外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对摊销方法IASNO.38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提取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

(2)美国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APBNO.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即有效期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摊销;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即使无形资产的有效期超过40年,仍应按4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APBNO.17还同时建议,当所期望的有效年限发生变化时,尚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正后的受益年限内予以分摊,但不得超过40年。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看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给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结合我国在制度改革之前的做法和国际通行做法,本人认为,无论从企业经营风险、资本积累、国际间趋同、谨慎性原则来看,还是从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出发,都应做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该摊销的规定。另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就是对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在不确定期限摊销上更进一步呢,而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见以下优缺点对分析。

四、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点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加。在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加大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增大。如果采取摊销,企业可以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

2、有利于企业资本积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如果企业现在能够通过每期摊销抵税,减少现金流出,在企业需要流动资金投入或者有投资机会时,我们可以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增加资本投入,使企业更快发展壮大。同时我们还可以减少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从而降低因借款而增加成本和带来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3、加强国际间同业竞争力,加快国际间趋同

无论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都分别对无形资产摊销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所有无形资产最长不超过40年的摊销期限,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最长不超过20年的摊销期限。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所不同的是,我国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而此做法将直接对我国企业在资本投入、资本积累、经营风险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规模化,在同业竞争和抗风险能力上显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制度(政策)趋同的步伐,同国际接轨是必然的结果。而我们现在政策与多数国家规定显然背道而驰,这将大大增加与国际趋同的时间。

五、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缺点

1、降低企业对无形资产投入的热情

近年我国的出口额度虽有大幅度增加,但看其结构主要是来料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技术、品牌”型出口所占比重小。我们要改变这种产业结构,就需要国家政策的鼓励和企业的不断投入,企业只有在不断的发展和竞争中投入和提升品牌价值,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又不能及时抵税收回,事必会降低企业对研发投入的热情,而此投入要在可预见不能收回甚至是企业废业才能收回显然不能为企业所接受。

2、与谨慎性原则相悖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在当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并不能预见将来如何发展。因此我们单凭会计期未对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来估计其可能的损失,从可操作性角度和时间价值以及稳健性角度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即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3、政策的倒退

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列为不予摊销之列,显而易见是政策的倒退。

六、财政、税务部门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利影响

由于准则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不摊销,而一旦我们对不确定期限的无形资进行摊销,事必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从支持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增强我国企业国际间竞争力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应积极的政策,支持企业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甚至是加速摊销。也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取得先机,才能逐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七、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期限及账务处理建议

1、方法

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的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

2、摊销期限

结合国外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美国最长不超过40年;国际会计准责委员会规定一般不超过20年),我国应采用受益期限与法律规定较低者为准。合同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限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以及虽然合同与法律均规定受益期限的,也应以10-20年摊销为宜,其中20年为上限,具体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3、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很简单,根据受益及承担能力原则,按期进行摊销即可,即:

借:制造费用(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不能指定受益产品时)

贷:累计摊销

八、结论

通过上面我们对中外在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做法上的对比分析,以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缺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摊销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甚至对一个行业乃至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将是深远和广阔的。所以我们只有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企业发展才有后劲和强大动力,才能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R].2006.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6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商家;管理;牛排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将从发展地摊商品经济的角度主要给地摊商家和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对于地摊商家,抓住低成本的优势,纵横发展地摊市场。横向,商家應该多研究市场商品,去甄选售卖还有发展潜力的、能与门店互补的商品,寻找与门店同质商品产生“合补效应”的商品为自己提升创收机率,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纵向,其实地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区域空间的管理,然而地摊商家的经营空间有限,根据传统的Cobb-Douglas生产函数f(K,L)还有“地摊牛排”的创新生产模式,想提升产出,在空间有限情况下,K(资本)与L(劳动)的加减其效果不显著,商家应多在A的创新上琢磨与下功夫,意味着地摊从业者可以多从生产技术方面寻求突破以助创造更多的收益,如地摊牛排将烹饪技术和设备的精准改良,提升效率,以致在地摊市场大放异彩。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7

关键词 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系数

Abstract: This article utilizes the architectural space formation theory and the dialectics principles, discussed the residential pool construction area of the property and the pool area coefficient significance; proposed residential set inside floor area is the only standard to evaluate the housing; proposed changes for the housing design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es.

Key words: set inside floor area; the pool construction area; the pool area coefficient

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商品住宅中公摊建筑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住房水平也随之波动,这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笔者对公摊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系数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套内建筑面积是评价住房水平的唯一标准;并对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供有关部门修订相关规范时参考。

1公摊建筑面积存在的现实意义

1.1公摊建筑面积的由来。公摊建筑面积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而来。“共有建筑面积”这个术语首次出现在房产《测量规范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以下简称《测量规范》)中。该规范第8.1.5条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又在附录B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节中详细规定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和分摊方法。尽管《测量规范》没有明确提出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就是公摊建筑面积,但在实践中已广泛使用。经过房管部门确权的房产证上已标明公摊建筑面积的数目,所有开发单位的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登记了所售套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1.2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性质。公摊建筑面积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分割的表现形式。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住宅存在私有房、公有廉租房和单位福利房三种基本形式,分属于三种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产权性质明确,法人主体独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公有房和福利房转为私有房,其中楼房中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属性,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大量商品住宅的出现,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性质问题凸显出来。一套住房分成了私有和共有两部分,套内建筑面积属私有财产,公摊建筑面积属共有财产、“共有”不同于“公有”,一字之差,说明这是一种新形式的所有制。从拥有产权的个人讲,是有限的私有制;从使用的人群讲,是集体所有制。这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业主拿钱购买,另一方面又无权占为己有;一方面是虚拟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又是真实的共有财产;一方面业主是实质上的法人,另一方面又不是形式上的法人。然而不管怎样认定它的产权性质,公摊建筑面积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1.3公摊建筑面积的确权过程。公摊建筑面积是一个新事物,它是伴随着商品住宅的出现而诞生的,现行规范没有这个术语。公摊建筑面积是由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而来,只有保证了共有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才能保证公摊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由于共有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只出现在《测量规范》中,并没有出现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 以下简称《设计规范》)里,所以设计人员不清楚它的计算方法,设计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施工图报批和实施的全过程中,所有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都不清楚共有建筑面积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所有人都在等候房产测绘管理部门的最终计算结果。可见,公摊建筑面积确权过程中的知情人太少,透明度极低,基本上处于无人解释、无处查询、投诉无门、疏于社会监督的状态。解决的办法是,统一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设计规范》和《测量规范》执行同一标准,建立和完善以设计为源头,审批单位把关,房产部门审核确权的过程管理机制,增加住房面积确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公摊面积系数的现实意义。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城市住宅处于多层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住宅类型少,套房面积小,共有建筑面积只有楼梯间,设计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争取更多的使用面积上。《设计规范》第3.5.2条第5款规定:“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作为评价住宅平面优劣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功不可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市住宅迎来了高层时代,住宅类型多样化,平面形式复杂多变,以楼梯间电梯井为核心的共有建筑面积,随着层数的增加而越来越大。相比之下,套内墙体面积对使用面积的影响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上。公摊面积系数取代使用面积系数,已成为设计人员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形成了共识。因此,可以这样说,使用面积系数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公摊面积系数担负起新的时代重任,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2套内建筑面积

是评价住房水平的唯一标准

2.1套型建筑面积的矛盾构成。空间与结构之间的矛盾是房屋建筑的基本矛盾,它是宇宙对立统一规律在房屋建筑中的具体表现。在住宅套内平面设计阶段,使用面积和结构面积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主要矛盾,一方面要满足使用空间的功能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结构形式的限制。这种要求与反要求,限制与反限制,始终贯穿于住宅设计的全过程。在住宅单元设计阶段,若干套住房和公共部分构成对立统一体,反映在单套住房上,包涵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两部分,形成了两个对立面,产生了一对新矛盾。这对矛盾的一方,是把套内居住空间与结构作为一个整体;而矛盾的另一方,是交通空间与结构组成的整体。在单元平面设计中,这一对矛盾处在主导地位,是主要矛盾,其他矛盾暂时处于次要地位。

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 篇8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在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有些伴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凸显出来的实际需求,在强国战略的进程中,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释放出来,表现为各方面的、性的需求愿望,在有前瞻性的商业运作中,这些新愿望被各专业公司所捕捉,并按市场供需规律加以详解,赋予它运营程序的设计,一个原始的需求动机就变成了一块极富活力的市场需求。这个演变的过程就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它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各种合理愿望,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使人们在获得愿望满足、环境改善的同时,从更高的层面对环境和需求加以思考,如何去提出更合理的愿望?如何去捕捉和引导更新的市场需求?如何更善意的去满足人们合理而客观的需求愿望?这样形成一个合理的经济运动大循环,并始终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性质和态势。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也遵循着这一逐步深化的客观规律,释放人们的愿望,演绎城市发展伟大的史诗。

在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期间,由于当时的各种客观原因,居民住宅建设以满足起居、厨卫、阳台配套的需求为主,楼房以多层为主,并不强调有无电梯和备用能源系统等等住宅所需其它配套设施。尤其像攀枝花等这样的山城,除有地上八层、九层没有电梯的住宅楼,结合地形高差,还有上八层,下五层,所谓“七上八下”的住宅楼,同样没有便利的竖向交通(电梯)等等配套设施。这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国民财力水平和国家建设的欠规划性状态。

在经济建设发展和老龄化程度扩大,我国各城市七层及七层以上无电梯居民住宅就越来越阻碍人们的日常生活。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旧城改造的建设力度,尤其是对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房屋改造,政府更是不惜以政府财政担保,举债进行旧城改造,充分体现着政府引导国家建设发展,实现民族强大的宏伟愿景。

根据对我国县级以上城市及国家统计局各年统计的人口、经济、住宅建设等各种数据的初步调查得知,我国80万人口县级以上城市约余个,七层及七层以上无电梯居民住宅,每个城市按200万平方米估算,总共有40亿平方米住宅有待进行竖向交通改造。按每台八层站电梯的服务面积2500-3000平方米计算,有待改造的电梯约为130余万台,按目前广州市公布的多层电梯改造造价40万元/台,市场总值约5200亿元。按照不同生活习惯、不同房屋、不同人群、不同城市、以及不同改造模式,粗略判断,市场可持续15~20年。

《城市多层住宅竖向交通改造(加装电梯)项目思考》就是针对某城市范围内这方面市场需求及改造建设的专题思考。

二、国内其他城市同类项目推进现状

1、上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由房管局发起与社会各界共同进行旧城改造,对旧住宅进行水电管道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水电表入户、底层住宅改商用、增加电梯、外墙翻新、增加厨房、增加卫生间等综合改造,俗称“平改坡”工程,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2、北京: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对旧住宅进行加装电梯(竖向交通)专题改造。

3、广州: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凸显市场需求,年广东省建设厅颁布《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催生加装电梯(竖向交通)改造市场,引导和规范各方行为。年广州市出台《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竖向交通)改造工程实施细则和资金筹集渠道,广州市已有600台左右电梯成功实施加装改造,并为以后及全国的竖向交通改造积累了可实施的宝贵经验。

4、佛山:年左右出现市场需求的苗头,随着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的出台,市场呈现更积极的需求状态,尤其以市政协牵头,从市场调查入手,多次组织市场调研会,专家研究会,并向佛山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极大地表现了市政协及政府对竖向交通改造工程的高度关注。目前已成功改造300余台。

5、温州、苏州、杭州、成都、武汉、西安、长沙、南京、南昌、上饶等城市溯以平原为基础,有使用需求,有个案实施案例,但多以单位公用房屋为主,如办公室、多层厂房、多层商场等等。市场需求及改造进度有待专题调查研究。

6、重庆:就总体市场现状而言,重庆市目前尽处于极少数个案实施状态,且加装电梯的房屋多为除住宅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重庆的旧住宅竖向交通改造工程尚未启动。

进入本世纪后,有城市建设专业人士对这部分市场需求提出了呼吁,对国内外同性质的市场状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关注,通过对主城区无电梯楼房居民非正式初步调查,居民有强烈的改造愿望,但由于不知实施流程,感觉涉及的问题复杂,不敢想象,也不知从何着手。同时,专业人士与广州、上海参与过同类项目的人士交流,与设备供应商、职能部门管理者、施工企业、经济界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就城市的竖向交通改造进行多层次讨论,对我国城市竖向交通改造总体市场需求持极其乐观的开发观点。

三、发达国家同类项目改造情况

欧洲经济发达国家,对新建住宅一般做到了4层及以上要求设立电梯,旧住宅也尽量在4层及以上加装电梯,并在所有有人口居住的地方予以改造实施,民众需求愿望高,一般由政府组织这类旧城改造,资金来源丰富,为人们安居乐业营造了极好的条件。

北美洲国家改造状况与欧洲的情况相似,不同的是国家对不同人群在改造的经济补贴不尽相同。这作为另一个问题,不属于本《研究报告》讨论内容。

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情况总体是:起步较早,个案经验丰富,政策较完备,以及本身相对完善的城市建设法律体系保障,充分保证了实施竖向交通改造项目的推进和设备运营、维保、所有权界定等问题的正常演绎。

四、某城市竖向交通改造项目市场分析

1、实施项目的目的

1)、改善居民起居出行状态,提升旧住宅居民生活质量。

2)、客观上提高居民物业价值。按市场调查,同区域住宅,有电梯房和无电梯房的评估、交易价格相差400~600元/平方米左右。

3)、项目的实施是对现有旧城改造方式的补充和完善。

4)、开发新的市场需求面,响应国家有关拉动内需的经济建设号召,为企业拓展市场,增加就业。

5)、适应老龄化城市来临的现实,为市民特别是妇孺老幼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建设的这部分功能。

6)、政府在对竖向交通改造项目实施经济补和税费减免,可以让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果。

7)、为创造和谐社会,从硬件上完善更周全、更细致的城市功能,体现国家安邦治国的战略愿景和进步水平。

8)、开辟新的税收源流,为国家财政创造新的税收面。

9)、延伸市场派生需求,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2、无电梯旧住宅(七层及以上)预估总量

按初步统计,主城区内约有16000栋无电梯住宅尚需改造,每栋楼平均按1.5个单元计算,竖向交通改造电梯约24000台,扣除因各种原因无法改造所占比例,有条件改造的电梯按30%计算,约7200台。

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镇预估50000栋楼无电梯住宅,有条件改造的电梯约22500台。

3、城市老龄化状态

按市人口统计数据,年某城市65岁以上的人口约300余万有余,加上常年居住的外来老年人,整个城市约有350万老年人,城市应为他们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竖向交通改造是这类工作的一部分。

4、实施项目所需法律法规

1)、竖向交通改造工程,按常规在行业分管上一般列入旧城改造工作范畴,由各级房屋管理局具体管理;

2)、在设计申报程序方面,消防、规划部门将按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批、验收;

3)、在国土使用方面,国土部门将在原有项目土地使用性质的基础上重新核算土地实际使用率;

4)、在建设报批程序方面,建管、质监、安监、备案等部门也将按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批、验收;

5)、在设备安装验收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测中心将按新设备办理;

6)、在改造后的权证登记方面,监理中心将按《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为用户焕发新《房地产权证》;

7)、在运营使用方面,物业服务公司将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批文酌情收费。

8)、税费方面,税务局将按现行规定结合改建、扩建项目实情收缴。

9)、如项目涉及用户需要短期贷款,可借鉴现有房屋按揭政策办理,或由受委托实施单位(商业公司)与金融机构、大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维修金及其他社会金融单位商议专项贷款产品。

10)、能源供应方面,电力部门将按增容或新建项目配套实施。

以上各方面,均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项目完全可以运行推进。

5、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

1)、城市技术检测鉴定部门,重庆有专业的权威的专业技术检测鉴定机构,具备对原有房屋结构检测、鉴定规程和技术措施(包括所需设施、设备)。能完成对原有房屋结构的鉴定工作,为竖向交通改造项目提供权威性技术文件。

2)、城市设计单位,该城市有成熟的设计市场,有数十家本地和外地派驻的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结合各改造房屋的具体现状,能设计出满足项目要求的设计文件。

3)、依托城市建设体系,受相关施工规程的约束,在业主代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施工单位能按照设计文件和程序性批文,完成合格的改造工程。

4)、安全保障,在国内已具备的电梯安全运营保障体系的前提下,因项目涉及面广,各种技术水平不尽相同,可与保险机构洽商设计“竖向交通工程”专项投保产品,使电梯运营在建设机制上做到双重保险,保障安全万无一失。

五、项目造价业主出资方案策划

1、面积分摊法(一、二层不出资)

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分摊基数,在平均分摊共有值基础上,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差别值,两者之和为业主出资金额。特点:在总造价中共有值比例小,差别值比例大。

2、按户分摊法(一、二层不出资)

以业主户数为分摊基数,在平均分摊共有值基础上,再按户数和需求度系数(楼层差别)分摊差别值,两者之和为业主出资金额。特点:在总造价中共有值比例较“面积分摊法”大,差别值比例较“面积分摊法”小。

3、综合分摊法(一、二层不出资)

以建筑面积和业主户数为分摊基数,在平均分摊共有值基础上,再按业主建筑面积、户数、需求度系数(楼层差别)三者之积分摊差别值,两者之和为业主出资金额。特点:在总造价中共有值比例较“面积分摊法”、“按户分摊法”都小,差别值相对要大一些。

4、经业主同意的其它出资方案。

六、项目资金筹集

1、业主出资、政府补贴并减免税费、企业让利。

出资主体为业主。

由于项目具备民心工程性质,业主群体可申请政府参照上海等发达城市旧城改造的成功经验,对竖向交通改造工程实行造价补贴的方式,同时减免改造工程税费,造价补贴和税费减免均实行先缴后退的惯例做法。

运营企业在公开、公平、公正核准造价基础上,承诺让利比例,降低造价,实惠于民。

2、业主按揭贷款,政府贴息并减免税费,企业让利。

出资主体为业主。业主按《贷款合同》每月向指定银行存款,在2~3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在政府支持下,由实施企业联合金融机构,为业主对“竖向交通改造工程”进行市场核实,设计专项短期贷款。

业主群体申请政府对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并给予税费减免。政府贴息和减免税费均实行先缴后退的惯例做法。

运营企业在公开、公平、公正核准造价基础上,承诺让利比例,同时,为保证融资款项使用安全性,所融资金由该金融机构设专户,银行代付,按竣工批(台)给运营企业划转工程余款。做透明工程,实惠于民。

3、加层销售,扩建电梯。

由于住宅年代久远、社会性复杂,为表达项目的初始善意,避免改造工程引发不必要纠纷,尤其需避免引发陈年矛盾,可以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楼房、小区实施实施加层销售,为业主免费建电梯方式。

4、定量扩建,改造竖向交通。

核实某小区所需改造电梯总资金需求,结合当地新建住宅、商业用房市场可实现销售价,扩建一定量商品房(住宅、商业),房屋销售资金用于为原有业主进行竖向交通改造,运营企业正常运转。

5、向社会募集善款,落实贫困居民应出资款项。

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运营企业联合就本片区竖向交通改造工程涉及的贫困家庭所需资金(贫困家庭标准按有关程序和议程专题确定),在获得审批同意后,向社会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募集善款,使项目的初始善意得到表达,项目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顺利开展,运营企业正常运转。

七、竖向交通改造项目运作模式

1、坚持“谁出资,谁享受”的市场原则,由业主要求,政府主导并监督,运营企业前期策划、组织宣传、协调融资、申报实施、权证换发办理等全程商业运作模式,启动该旧城改造项目。

2、引进投资机构,作长期投资运营。

3、与城市福利系统如“城市一卡通”联动,办完全“民心工程”。

八、运营企业在项目中的法律地位和任务

1、运营企业须获得《小区竖向交通改造工程委托书》,确立在“竖向交通改造”工程中合法资格,报政府批示或备案。

2、全程人参照国内外同性质项目经验,集成城市建设的调查、项目的策划、旧城改造的政策、开发建设的优选、民心工程的服务等成熟经验,编制流程,实施项目。

3、业主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项目申报。

4、与业主共同申请政府在项目涉及的政策、税费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5、向业主发出《竖向交通改造倡议书》作事前宣传,组织技术答疑会。

6、开展试点工程,在试点工程中积累对不同楼房、不同客户群、不同区域等各种情况的处理经验。

7、与金融部门洽商工程融资事宜。由业主与金融部门签订贷款合同。所融资金由贷款机构专户管理,并实施代管支付,竣工结算。

8、按项目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

9、为业主办理新《房地产权证》。

10、以试点并合格竣工的“竖向交通改造”案例,接受后期启动项目业主咨询。

11、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定、流程及档案登记留存(纸质文件、电子文件),以备后期维保使用。

九、结论

根据以上各项调查分析,对该城市竖向交通改造项目的实施结论如下:

1、该项目有相当的市场需求,可通过全程策划和政策包装推向市场。

2、该项目属民心工程性质,当获得政府政策性大力支持和市场引导。

3、继续深入调查市场需求的可引导性,尤其是客户对电梯的需求欲望度的量化性评判。

4、细化完善业主出资方案的多样性。

5、加强对客户支付能力的细分调查,以划分总体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梯度。